問題詳情
55 甲是智能障礙之人,涉嫌對乙女犯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均僅由甲之父親丙協助甲應訊,第二審判決亦認為甲成立強制性交罪,僅因甲屬限制責任能力人,而應予以減刑。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適法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
(B)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係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尚未影響判決,仍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但因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D)本案係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未由辯護人協助甲,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之特別規定,惟仍應具體判斷是否已經影響判決,故本案應視判決是否已受影響,才能決定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2766
統計:A(1),B(1),C(67),D(1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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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969124】評論
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