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開車遭後車追撞而受傷。該車肇事後,並未下車察看,隨即逃逸。甲向警察告訴,肇事的車是一部紅色跑車。其後警察調閱車禍現場的監視錄影帶,果然發現該紅色跑車出現於肇事地點,警察即循線追緝逮捕到該車駕駛丙。警察通知甲到警局接受詢問,不料,甲前一天因傷勢轉劇陷入昏迷,致無法接受詢問。其後,丙被檢察官以肇事逃逸罪及過失重傷罪提起公訴。審判時,丙否認犯罪。法院因甲無法言語而未傳甲到庭作證。最後,法院以警察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記載甲曾陳述肇事車輛是紅色跑車)、刑事警察局關於被告丙車輛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從監視錄影帶轉錄之肇事車輛照片為被告有罪判決之依據,判丙罪刑。
【題組】59 下列關於法官採用警察之調查報告作為判決依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該調查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第 1 款,法官能逕採為證據
(B)該調查報告內容為被害人甲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第 2 款規定,法官能合法採為證據
(C)除非當事人同意使用該證據,否則該調查報告並無證據能力,法官不能採為證據
(D)該調查報告屬於書證,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宣讀或告以要旨,即能採為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58065
統計:A(7),B(27),C(16),D(2),E(0)

用户評論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 甲連警詢筆錄都沒製作,已不符適用159-2(前後不一致)或159-3(不能到不能講)之前提.AC 調查報告為警方片面因個案製作,不符合公開性例行性等159-4之要件,除因159-5外,無證據能力.

【用戶】s969124

【年級】

【評論內容】93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證人,係以其證言為證據資料;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司法警察 (官) 職務上製作之犯罪調查報告,或係基於他人之陳述而作成,或為其判斷之意見,屬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從依直接審理方式加以調查,自無證據能力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