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女是中華民國國民,乙女是日本籍,準備申請來臺工作,丙公司是臺中市政府的長期合作廠商,負責臺中市之城市行銷。丙公司透過徵才程序,原計劃聘僱甲乙兩人,從事文宣策劃工作。然在與甲女簽約前夕,意外得知甲女將在 7 個月後生產,丙公司遂決定取消聘僱甲女的計畫。
【題組】1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女可以作為我國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主體
(B)甲女在本案中遭到丙公司的歧視
(C)甲女不能主張憲法上權利受侵害,因為大法官已經否定基本權利在私人之間可以直接發生規範效力
(D)甲女在本案中可以向法院主張憲法第二章的規定為其權利依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0952
統計:A(1),B(1),C(37),D(3),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甲無庸置疑是憲法上基本權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