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琬薰】評論
憲法修正條文第7條: 監察院 對於 (中央、地方公務人員) 及 (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委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A總統由立法委員彈劾 B立委依釋字14號非監察權行使對象(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豆漿大帝】評論
正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