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A)公司法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B)正解(C)同一意旨經濟部五七、一二、一0商四三四三二號:至於兩個以上法人股東可否同時指定同一自然人為其代表當選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然如兩個法人對其代表所為之指示不一致時,將妨礙其董事職務之執行,自非所宜,對於公司法第一九七條之適用不無窒礙。(D)經濟部八七、九、二九經商字第八七二二三四三一號函:按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代表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第2項)」。準此,觀諸上開條文之本旨,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運作方式不同,自僅能擇一行使。
【用戶】吳政穎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參公司法第216條第一項:「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宿。」準此,選任乙之配偶,當然適法;弊端方面之疑慮要參照《證券交易法》第26-3條的規定。然而題目已明確說明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縱使違法證交法相關規定,例如本例:董事與監察人間至少有一人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仍然不受其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