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A 股份有限公司係採曆年制會計年度,其股票從未公開發行,亦未發行無記名股票。A 公司於 5 月27 日(非假日),委託 B 快遞公司,將開會日期定為同年 6 月 15 日(非假日)之當年度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送交各股東。該通知書載明召集事由為「一、上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二、虧損撥補議案;三、變更章程議案。」依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及實務見解,上述 A 公司股東常會召集程序有何瑕疵?
(A)未將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併同開會通知書送交股東先行審閱
(B)虧損撥補並非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不應列入股東會議案
(C)未於開會通知書載明變更章程之主要內容
(D)未於法定期限將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各股東代號:4901頁次:12-4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8387
統計:A(4),B(2),C(14),D(34),E(0)

用户評論

【用戶】派派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20條第一項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用戶】劉興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70條第二項: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