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度;甲公司董事長乙因為個人投資失利負債新臺幣3,000萬,遂擬由甲公司承擔該新臺幣3,000萬之個人債務,然後由乙每年年

【評論內容】(A)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評論主題】28 甲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0日簽發記載該日為發票日並記載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之支票予乙,而發票地及付款地均在臺北市。試問對此支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此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至99年5月27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28條1項「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故本題「發票日一個月後付款」之記載不生效力,仍適用130條1款「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之付款提示期限。

【評論主題】23 甲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並附加傷害保險,均指定甲為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訂約後二年內,其妻罹患精神疾病,於病發時墜樓身亡,甲得否請求死亡保險與傷害保險之死亡給

【評論內容】92台上2077決「第按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所指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者,不包括精神病 或其他精神障礙等非自由意志所致之殺害自己之行為在內...」

【評論主題】46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時,原則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B)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C)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得針對同

【評論內容】本題涉及第二次權利救濟「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換言之,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皆不經行政爭訟、而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將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形同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如此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評論主題】40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司法警察至其辦公室,在其坐椅上對其執行逕行拘提,並進行附帶搜索。下列搜索行為,何者違法?(A)司法警察搜索甲掛在椅背上的衣服口袋(B)司法警察搜索甲放在辦公桌下的公事包(C

【評論內容】96台上1630「俾免受搜索人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安全與湮滅隨身證據,而此扣押,須以合法進行之搜索為前提。本此旨趣,無令狀搜索若屬合法,固亦應有該規定之適用。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依刑事訴訟法130規定所進行無令狀之附帶搜索,其客體僅以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而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則應依犯罪嫌疑人體格、身體自由是否受限制、行動機靈程度與扣押物所在距離遠近、閉鎖情形等具體狀況而為判斷。」

【評論主題】28 甲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0日簽發記載該日為發票日並記載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之支票予乙,而發票地及付款地均在臺北市。試問對此支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此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至99年5月27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28條1項「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故本題「發票日一個月後付款」之記載不生效力,仍適用130條1款「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之付款提示期限。

【評論主題】23 甲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並附加傷害保險,均指定甲為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訂約後二年內,其妻罹患精神疾病,於病發時墜樓身亡,甲得否請求死亡保險與傷害保險之死亡給

【評論內容】92台上2077決「第按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所指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者,不包括精神病 或其他精神障礙等非自由意志所致之殺害自己之行為在內...」

【評論主題】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度;甲公司董事長乙因為個人投資失利負債新臺幣3,000萬,遂擬由甲公司承擔該新臺幣3,000萬之個人債務,然後由乙每年年

【評論內容】(A)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評論主題】46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時,原則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B)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C)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得針對同

【評論內容】本題涉及第二次權利救濟「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換言之,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皆不經行政爭訟、而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將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形同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如此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評論主題】40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司法警察至其辦公室,在其坐椅上對其執行逕行拘提,並進行附帶搜索。下列搜索行為,何者違法?(A)司法警察搜索甲掛在椅背上的衣服口袋(B)司法警察搜索甲放在辦公桌下的公事包(C

【評論內容】96台上1630「俾免受搜索人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安全與湮滅隨身證據,而此扣押,須以合法進行之搜索為前提。本此旨趣,無令狀搜索若屬合法,固亦應有該規定之適用。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依刑事訴訟法130規定所進行無令狀之附帶搜索,其客體僅以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而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則應依犯罪嫌疑人體格、身體自由是否受限制、行動機靈程度與扣押物所在距離遠近、閉鎖情形等具體狀況而為判斷。」

【評論主題】56. 5 1/5 1/25 1/5 5 _____(A)1(B)5(C)25(D)125

【評論內容】

3個數字一組:

(1)       5  ,     1/5 ,   1/25

     -  5         x         1/25      =    1/5

(2)     1/5 ,     5,       ?

    - 1/5       x          ?        =         5

Ans. ?=25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種船舶在非船籍國港口中享有管轄豁免?(A)國營事業所有之商船 (B)符合海洋法公約定義之軍艦(C)出傭給科學研究院之船舶 (D)懸掛權宜船旗之船舶

【評論內容】

1.非船籍國港口=領海範圍內

2.

國際法海洋公約

第三十二條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A 分節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約規定不影響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2.shtml)

【評論主題】56. 5 1/5 1/25 1/5 5 _____(A)1(B)5(C)25(D)125

【評論內容】

3個數字一組:

(1)       5  ,     1/5 ,   1/25

     -  5         x         1/25      =    1/5

(2)     1/5 ,     5,       ?

    - 1/5       x          ?        =         5

Ans. ?=25

【評論主題】雲林縣政府經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公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糖公司)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題組】30 關於雲林縣政府對斗六糖廠屬「文化景觀」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評論內容】

1.文化景觀=不確定法律概念

「依據文資法第三條第三款,所謂文化景觀係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http://www.ylccb.gov.tw/content_type/index.asp?m=15&m1=7&m2=165)

2.不確定法律概念審查標準:

「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99判30決)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種船舶在非船籍國港口中享有管轄豁免?(A)國營事業所有之商船 (B)符合海洋法公約定義之軍艦(C)出傭給科學研究院之船舶 (D)懸掛權宜船旗之船舶

【評論內容】

1.非船籍國港口=領海範圍內

2.

國際法海洋公約

第三十二條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A 分節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約規定不影響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

(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2.shtml)

【評論主題】42 在當事國的一造不履行國際法院判決時,依聯合國憲章第 94 條規定係由何機關執行該判決?(A)國際法院 (B)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C)聯合國秘書處 (D)聯合國大會

【評論內容】

聯合國憲章

第94條

一、聯合國每一會員國為任何案件之當事國者,承諾遵行國際法院之判決。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決應負之義務時,他造得向於安全理事會申訴。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辦法,以執行判決。

【評論主題】58 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結婚,就其婚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雙重國籍屬國籍之積極衝突,在婚姻成立要件之判斷上,應以內國國籍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4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

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第2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

籍定其本國法。

【立法理由】

至於當事人與各國籍關係之密切程度,則宜參酌當事 人之主觀意願(例如最後取得之國籍是否為當事人真心嚮往)及各種客觀因素( 例如當事人之住所、營業所、工作、求學及財產之所在地等),綜合判斷之。

【評論主題】53 A 國人甲以 C 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某日與我國人乙發生嫌隙,遂利用所經營之網站,散播乙事業失敗即將破產之不實言論,若乙在我國對亦設有住所於我國之甲提起侵權行為之訴,其準據法為何?(A) A 國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8條

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

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

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

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

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

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評論主題】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題組】1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A)由總統

【評論內容】

#520「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1. 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

2. 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3. 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1) 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

(2)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評論主題】27 張三於路上撿到一紙由甲簽發給乙的 5 萬元支票,其在假冒乙的背書簽名後,將該支票再自行背書轉讓給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情的李四,以清償其積欠李四的部分債務。試問下列有關甲、乙、張三對該支票所應負票據責

【評論內容】甲:票據法第15條「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籤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甲自應按票據文義性負責。乙:票據法第5條「在票據上籤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乙並未為票據背書行為,無意思表示,依第5條反面解釋,自不負票據上責任。

【評論主題】21 要保人於投保時,如於交付保險費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關於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雙方意思表示尚未合致,故保險人無須負責(B)財產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C)各種

【評論內容】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二項「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評論主題】4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股東共 3 人,分別為 B 公司、C 公司及自然人甲。A 公司依章程設有 5 席董事及 2 席監察人。就 A 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下列何

【評論內容】

(A)公司法第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B)正解

(C)同一意旨

經濟部五七、一二、一0商四三四三二號:至於兩個以上法人股東可否同時指定同一自然人為其代表當選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然如兩個法人對其代表所為之指示不一致時,將妨礙其董事職務之執行,自非所宜,對於公司法第一九七條之適用不無窒礙。

(D)經濟部八七、九、二九經商字第八七二二三四三一號函:按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代表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1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第2項)」。準此,觀諸上開條文之本旨,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運作方式不同,自僅能擇一行使。

【評論主題】【題組】60 承上題,法官採用刑事警察局關於丙車有肇事痕跡的鑑識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鑑識報告屬於鑑定證據,國內學說實務對此並無爭議,因而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第 1 項規定得逕採為

【評論內容】100台上4429警察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察、蒐證與詢問關係人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調查表,係司法警察依其現場之見聞而記載之書面勘察報告,性質上雖具有與勘驗書面相同之特徵,但因其非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勘驗,自仍應受傳聞法則之規範,而該勘察報告屬於個案性質,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雖其製作者具有公務員身份,仍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之適用,除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外,概無證據能力。但參酌外國立法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項),則得使該書面報告之製作者在審判庭受詰問或訊問,具結陳述該書面係據實製作,亦即賦予被告就證據適格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再據以判明是否具有可信之情況而承認其證據能力,以補立法之不足。

【評論主題】58 甲某日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控乙無權侵入其住居,檢察官調查後,以乙犯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起訴乙,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係因甲的邀請而進入甲家,事先已得甲之同意,故為無罪判

【評論內容】83台非69「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法院諭知被告科刑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條分別定有明文。因之,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科以刑罰」

【評論主題】56 警察於訊問證人甲時,惡言表示:「你如果不乖乖地說東西就是犯罪嫌疑人乙搶的,就準備吃不完兜著走吧!」甲心生畏懼,遂作成對於乙不利的證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

【評論內容】94台上5373「訊問證人,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二款亦明定詰問證人不得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之。故證人之證言必須出於其 任意性之陳述,否則即不具證據能力,不能採為判決基礎。」

【評論主題】44 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警察掌握相關事證,有相當理由足信其即將偷渡出境。因情況急迫,警察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之拘提合法,惟於拘提後,應立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B)警察之拘提合法

【評論內容】刑法328「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訴88-1第1項第4款:5年+逃亡之虞緊急逮捕(免令狀)

【評論主題】42 檢察官以刑法第 329 條之準強盜罪嫌起訴被告甲,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未經選任辯護人到庭,審判長乃指定公設辯護人為甲辯護。審理結果,法院變更起訴法條,論處被告甲竊盜罪及傷害罪。檢察官不服,以甲應

【評論內容】

47台上1531例

第一審雖變更起訴法條,論上訴人以竊盜及傷害罪,但經檢察官以上訴人應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為理由,提起上訴,該條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自屬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既未經選任辯護人,原審亦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而逕行判決,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七款之規定,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評論主題】41 甲與妻子乙結婚 10 年,本來是人人稱羨的恩愛夫妻,但乙的表妹丙北上工作暫居甲、乙家中,卻與甲暗生情愫,某日乙提前返家識破甲、丙姦情,乙憤而到警局要告甲、丙通姦、相姦罪嫌。甲好言安慰,發誓絕對不

【評論內容】告訴不得附條件,亦不得附限制:附條件之告訴,因為無法確認告訴人是否欲為告訴,故其告訴無效。附限制的告訴,則是告訴本身有效,但限制無效。

【評論主題】36 關於採用間接證據之法則,下列陳述,何者最合適?(A)間接證據不得作為證明直接事實之用,自無證據能力(B)間接證據只能作為認定間接事實之用,不得作為論斷犯罪事實之依據(C)間接證據所得證明之事實,

【評論內容】

76台上2986例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評論主題】54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監察人丙、丁,經理人戊、己,在未有投資關係,亦未曾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下列有關兼任其他證券商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職務之敘述,何者正確?(A) A 證券商之董事甲、乙得兼任

【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51條「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A、D錯誤][c正解]

【評論主題】35 甲簽發乙為付款人,丙為受款人之匯票,若乙於承兌時,同時指定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與付款處所。請問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指定擔當付款人,無效(B)乙指定擔當付款人,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票據法49「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之計載非票據法規定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該記載不生效力。

【評論主題】27 甲簽發付款人為乙銀行,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未載受款人支票一紙予丙,並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其後丙將該支票交付予丁,丁於發票日向乙請求付款遭拒,丁欲向甲行使票據權利,請問依據我國票據法規

【評論內容】票據法30條2項「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本題係「未載受款人」之無記名票據,該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條,因非票據法所規定事項,不生票據上效力。故甲對執票人丁仍負票據上之責任。

【評論主題】23 要保人甲實際年齡為 35 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然甲為節省保險費,在要保申請書之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欄不實記載為 28 歲。契約訂立6個

【評論內容】保險法122: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

【評論主題】13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族企業,A 為該公司之董事長,且掌控甲公司之董事會與經營權。A 欲培養其子 B 接班該企業,因此 B 經董事會全體同意擔任甲公司之總經理且負責甲公司之對外發言。某日,周刊報導

【評論內容】總經理之性質為經理人而非董事。經理人之選任依公司法第29條由董事會選出,故經理人對董事會負責,惟董事會可將之解任。

【評論主題】【題組】7 承上題,若甲公司由 A、B、C 三人擔任董事,並由 A 擔任董事長,對於甲公司業務及通常事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且關於業務之執行,應取決於過半

【評論內容】公司法108條4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 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公司法46條「

【評論主題】22 下列關於對向犯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向犯係指參與犯罪者,彼此間具有一對向關係之犯罪型態(B)對向犯係一種必要之參與犯(共同犯罪)(C)重婚罪即為一種對向犯之類型(D)對向犯之法律效果,適用共

【評論內容】「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本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故無上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共犯」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刑事判決)

【評論主題】12 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之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A)考試委員(B)審計長(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D)經濟部部長

【評論內容】(A)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38 下列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並負擔義務(B)非婚生之胎兒對於生父無認領請求權(C)胎兒被害致其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時,對加害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D)胎兒不得

【評論內容】

採「概括原則」,凡關於胎兒利益之保護,均視為已出生,但不及於義務的負擔。

1.  健康權

既已取得權利能力,成為法律上之「人」,就其身體健康(人格權)受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代理人則類推適用第1166條及第1086條規定,以胎兒將來的親權行使人(胎兒的父母),代為胎兒行使權力。

2.  就生父死亡之請求權

(1)  扶養費請求權

(2)  慰撫金請求權(66台上2759例)

3.  繼承遺產

民法第1166條。

4.  獲贈與

既已取得權利能力,故得為利他契約第三人(第269條),亦得為贈與契約受贈人。

(來源:王澤鑑 民法總則)

【評論主題】私立大學對其學生所為之退學決定,依司法院解釋,認為其性質係:(A)私法上之契約終止行為(B)公法上之契約終止行為(C)行政處分(D)應循私法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評論內容】釋字第 382 號理由書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解釋)。是各級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評論主題】28 甲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0日簽發記載該日為發票日並記載發票日後一個月付款之支票予乙,而發票地及付款地均在臺北市。試問對此支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此支票之付款提示期限至99年5月27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28條1項「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故本題「發票日一個月後付款」之記載不生效力,仍適用130條1款「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之付款提示期限。

【評論主題】23 甲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並附加傷害保險,均指定甲為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訂約後二年內,其妻罹患精神疾病,於病發時墜樓身亡,甲得否請求死亡保險與傷害保險之死亡給

【評論內容】92台上2077決「第按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所指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者,不包括精神病 或其他精神障礙等非自由意志所致之殺害自己之行為在內...」

【評論主題】甲公司章程雖無得為保證之規定,但為幫助員工渡過臨時資金困難,設有「預借薪資」之制度;甲公司董事長乙因為個人投資失利負債新臺幣3,000萬,遂擬由甲公司承擔該新臺幣3,000萬之個人債務,然後由乙每年年

【評論內容】(A)1、經濟部一0一、一一、二八經商字第一0一0二一四四四七0號函「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2、93.11.18經商字第09302194190號函「按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

【評論主題】46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時,原則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B)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C)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得針對同

【評論內容】本題涉及第二次權利救濟「在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二種公法救濟管道間,學理上所謂「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其係指在兩種權利救濟之方法之中,第一次權利救濟具有優先之地位;換言之,人民如本得以第一次權利救濟手段(行政訴訟)提起救濟排除損害,卻故意不為而任由損害發生,而後再請求第二次之權利救濟(國家賠償),在法律上應不得為之,否則,違法行政處分之受害人,皆不經行政爭訟、而以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時效內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如此將導致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規定形同虛設,且勢必會使民事法院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如此有侵越行政法院審判權之虞。」

【評論主題】40 甲因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司法警察至其辦公室,在其坐椅上對其執行逕行拘提,並進行附帶搜索。下列搜索行為,何者違法?(A)司法警察搜索甲掛在椅背上的衣服口袋(B)司法警察搜索甲放在辦公桌下的公事包(C

【評論內容】96台上1630「俾免受搜索人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安全與湮滅隨身證據,而此扣押,須以合法進行之搜索為前提。本此旨趣,無令狀搜索若屬合法,固亦應有該規定之適用。然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依刑事訴訟法130規定所進行無令狀之附帶搜索,其客體僅以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限,而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則應依犯罪嫌疑人體格、身體自由是否受限制、行動機靈程度與扣押物所在距離遠近、閉鎖情形等具體狀況而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