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久釀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100台上4429警察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察、蒐證與詢問關係人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調查表,係司法警察依其現場之見聞而記載之書面勘察報告,性質上雖具有與勘驗書面相同之特徵,但因其非屬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勘驗,自仍應受傳聞法則之規範,而該勘察報告屬於個案性質,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雖其製作者具有公務員身份,仍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規定之適用,除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外,概無證據能力。但參酌外國立法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項),則得使該書面報告之製作者在審判庭受詰問或訊問,具結陳述該書面係據實製作,亦即賦予被告就證據適格有反對詰問之機會,再據以判明是否具有可信之情況而承認其證據能力,以補立法之不足。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實務上,依208,允許機關鑑定,並準用203至206-1(排除202,即事前無須具結).鑑定結果,準用206,應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故鑑定人原則上無到庭義務,以書面即可,僅於法院認有必要而傳喚其說明時,才有出庭具結並以言詞說明之義務(208II準用202).學說認為,即使是機關鑑定,鑑定者仍為自然人,實施鑑定前仍應具結,始能擔保其公正公平性,且原則上具到庭說明義務,才能同時保障被告反對詰問權.亦批評實務流於簡化,將"鑑定人"的人之證據方法的本質歪曲成"鑑定",且若鑑定之人無到庭義務,將使166以下詰問鑑定人之規定成為空談.本題中刑事警察局係屬檢察官能以事前概括選任方式而實施機關鑑定之機關機構.其所為鑑識報告,實務上依208I直接有證據能力(非依159-4,不符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