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應改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只有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方須有一定選民之連署並繳交保證金,不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 468 號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B)應改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僅須繳交一半保證金,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 340 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