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鄭琬薰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249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 250 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用戶】鄭琬薰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1億×3.5%150%=525萬 因500萬<525萬且無擔保公司債無例外規定,故不得發行 。而500萬>350萬(1億×2.5%×100%)所以可發行有擔保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