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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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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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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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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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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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19.下列關於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請求標的物之假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獲勝訴判決確定後,發現乙準備將其所有不動產移轉與丙,甲得聲請假處分,禁止乙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丙(

【評論內容】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

【評論主題】8.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評論內容】號民事裁定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關於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之規定,旨在使欲受讓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第三人知悉訴訟繫屬之事實,據為判斷是否善意受讓,若塗銷登記,第三人無從知悉兩造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有所爭執,引發日後是否為善意第三人之訟爭,有損法秩序之安定,維護此公共利益較再抗告人之私人利益更為重要,且系爭註記亦無禁止再抗告人處分系爭土地之效力,因認本件並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爰以裁定駁回再抗

【評論主題】8.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評論內容】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 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 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 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19.下列關於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請求標的物之假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獲勝訴判決確定後,發現乙準備將其所有不動產移轉與丙,甲得聲請假處分,禁止乙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丙(

【評論內容】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

【評論主題】8.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評論內容】號民事裁定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關於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之規定,旨在使欲受讓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第三人知悉訴訟繫屬之事實,據為判斷是否善意受讓,若塗銷登記,第三人無從知悉兩造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有所爭執,引發日後是否為善意第三人之訟爭,有損法秩序之安定,維護此公共利益較再抗告人之私人利益更為重要,且系爭註記亦無禁止再抗告人處分系爭土地之效力,因認本件並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爰以裁定駁回再抗

【評論主題】8.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評論內容】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 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 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 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評論主題】35 甲簽發支票一張給受款人乙,以臺灣銀行臺北信義分行為付款人,並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兩道,請問下列何者錯誤?(A)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支票存入其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不得

【評論內容】第 139 條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 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 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 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 ,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 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 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3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人壽保險,惟只指定其三位子女丙丁戊中之長子丙為受益人。某日丙因積欠賭債,竟起邪念,與友人共謀以製造假車禍方式撞死甲既遂,惟經警循線查獲上情。試問:乙公司應

【評論內容】保險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 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 人時,應解交國庫。

【評論主題】22 甲為乙公司之經理人,對於公司之營運績效貢獻甚大。乙公司為使甲能更安心工作,遂以甲及其配偶丙為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各為新臺幣 2000 萬元之死亡保險,並全額負擔保險費。甲丙亦均

【評論內容】公司對於一般職員並無保險利益,因為一般職員死亡對公司來說並沒有損失,不過如果是重要職員,則他死亡對公司可能會造成管理或營運上的重大危機或影響,所以可以重要職員為被保險人投保。所謂重要職員一般是指高階主管而且如果死亡會造成營運或管理上的重大危機為限。以上所說明的是指以公司當受益人的情況,如果是以員工的法定繼承人當受益人的保單,則一般認屬員工的福利,並不限於重要職員。

【評論主題】21 要保人甲為臨時工,月薪為新臺幣 2 萬元,其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達新臺幣 5000 萬元之死亡保險,乙公司雖認為道德風險頗高,但因保險業績收入考量,仍同意承保。請問:該

【評論內容】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 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 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20 由責任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其消滅時效期限之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自契約生效時(B)自事故發生,有被第三人請求之虞時(C)自被保險人知情時(D)自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

【評論內容】保險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90 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15 A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9 年度之股東常會,採行電子投票及委託書代理出席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股東甲得在家以視訊會議行使表決權(B)以電子投票方式視為親自出席,但對於臨時動議視為棄

【評論內容】【第177條之2】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評論主題】12 我國公司法賦予監察人有主動召集股東會之權利,倘監察人於「非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請問此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依最高法院見解如何?(A)不成立 (B)無效 (C)有效 (D)得撤銷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 ,應視為監察人獨立之召集權。則公司監察人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自為股東會之獨立 召集權人。若監察人無召集之必要而召集股東會時,顯與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情形 有別,僅為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有無違反法令或章程,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在該項決議未撤銷前,其決議 仍為有效。

【評論主題】11 A 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股東常會有下列四個議案,一、會計表冊承認案;二、改選董事案;三、對監察人甲提起訴訟案;四、董事報酬決定案。惟因支持監察人甲之股東杯葛該次股東會而未出席,致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

【評論內容】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針對討論一般事項,即只能用於得以普通決議通過之事項,關於應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及董監事選舉均無假決議規定之適用。

【評論主題】9 甲公司之董事由 A、B、C 擔任,D 擔任監察人,E 擔任總經理,其章程並未規定分公司之設立。若甲公司因擴大營業範圍之需要,計劃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地區設立分公司,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分公司之

【評論內容】一般而言,公司於設立之始,依法應於公司章程中記載本公司所在地,故公司於籌備階段至設立登記間,即會有本(總)公司出現;而分公司如於設立登記時即設有分公司的話,則會在章程中記載其為分公司及其所在地,因為此事項為法定之應記載事項;然而,如於公司設立登記之初並未設有分公司,係於公司成立後,因應業務發展而有設立分公司之需要,則須先變更公司章程,將分公司及其所在地記載於章程中,方能進行籌備成立分公司之工作。

【評論主題】3 A 股份有限公司欲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之型態,請問可以依下列何一方式進行之?(A) A 公司可與另一家有限公司合併(B) A 公司可採分割之方式(C) A 公司可採組織變更之方式,變更為有限公司

【評論內容】來函所詢回覆如下: 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變更組織者,限於無限公司變更為兩合公司、兩合公司變更為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三種。由於並無股份有限公司得變更為有限公司之明文,因此,經濟部尚不准許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

【評論主題】47 下列關於占有之敘述,何者正確?(A)受寄人對於寄託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為占有輔助人(B)僱用人就受僱人職務上管領之物,為間接占有人(C)對債權的標的物為事實上管領者,即為債權的準占有人(D)占有

【評論內容】所謂債權之準占有人,指非債權人,而以為自己意思行使債權人權利之人[3]。具體而言,掌握行使債權之憑證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而主張債權內容之人,咸認係準債務人。補充說明者,依最高法院之見解,若行使之憑證為偽造,即不能認係債權之準占有人[4]。

【評論主題】10 甲有一筆土地,出租於乙公司。嗣後甲當選乙公司董事長,乃代表該公司與自己簽訂協議,載明雙方同意終止租賃契約。甲、乙間同意終止租賃契約之協議,效力如何?(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經

【評論內容】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於物之天然孳息分離後,無法取得該孳息之動產所有權?(A)已受買賣標的物交付,但尚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買受人,對於標的物所生之孳息(B)善意占有人對於占有物所生之孳息(C)動產質權人對於質

【評論內容】選項C,雖依民法第 889 條,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惟該規定 係指該所生孳息同為動產質權之擔保標的物,為動產質權效力所及,而 非使 質權人取得所有權,蓋質權人就擔保動產僅占有以供其債權之擔保。

【評論主題】20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於保費到期日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B)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

【評論內容】第 116 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

【評論主題】甲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主要經營不動產營造業務,實收股本為新臺幣(以下同)13 億元,目前有資產 18 億元,負債有 6 億元。又甲公司之章程規定如下:「第 2 條:本公司之股份總數為 2 億股,每股

【評論內容】(業務與貸款限制) 第十五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 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 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8 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那一選項正確?(A)該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核心(B)該規定與憲法第 1

【評論內容】是寄存送達之文書,已使應受送達人可得收領、知悉,其送達之目的業已實現,自應發生送達之效力。

【評論主題】11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院院長任期為 8 年(B)自民國 92 年起司法院大法官不再區分屆次,任期 8 年,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C)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評論主題】8 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那一選項正確?(A)該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核心(B)該規定與憲法第 1

【評論內容】J667:寄存送達既已使應受送達人處於可得迅速知悉其事並前往領取相關文書之狀態,則以訴願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已得確保人民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就整體而言,尚合乎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評論主題】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女性之參政權,國家應特別予以保障 (B)女性應考試之權利,國家應特別予以保障(C)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 (D)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4 條 (婦女名額保障)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基本國策) 第六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評論主題】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憲法保障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所有權人自得自由處分其土地之地下水(B)附著於土地之礦藏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但地下水則不屬之(C)附著於土地之礦藏屬於國家所有,但地下水與可供公

【評論內容】憲法一百十八條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評論主題】2 甲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已逾 5 年,最近 3 年稅後平均淨利為新臺幣 500 萬元,從未發行過公司債;甲公司有意發行總額為新臺幣 1 億元,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之公司債。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敘

【評論內容】1億×3.5%150%=525萬 因500萬<525萬且無擔保公司債無例外規定,故不得發行 。而500萬>350萬(1億×2.5%×100%)所以可發行有擔保公司債

【評論主題】66 Tory threatens Wang by saying, “Give me $1,000 or I will cut off your ear next week.” What crime

【評論內容】extortion 勒索,敲詐,強取obbery 搶奪,搶劫,掠奪,剝奪burglary 盜竊;夜盜罪 homicide 殺人,殺人者

【評論主題】65 John intentionally burns Mike’s house. What crime has John committed under criminal law?(A) Arson

【評論內容】larceny 盜竊罪 arson 縱火,縱火罪perjury 偽誓,偽証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A)總統 (B)立法委員(C)法官 (D)公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

【評論內容】A總統由立法委員彈劾 B立委依釋字14號非監察權行使對象(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評論主題】72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因工作關係,遷居中華民國,兩人育有一子丙,乙並且又懷胎 6 個月。某日甲突然因心臟病發作而過世,在中華民國留有遺產,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第 58 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 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評論主題】12 甲、乙、丙 3 人於出資時,相互間另以契約約定,3 人同意成立 A 股份有限公司,並倚重甲之經營長才,3 人將永遠選任甲擔任 A 公司董事;隨後 A 公司董事選任時,甲果然順利獲選為董事。請問依

【評論內容】實務見解: 96台上134決認為表決權拘束契約易使公司為少數大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甚不公平,並與公司法有關股東或董事會決議規定之原意相左且與公序良俗有違,故應屬無效。

【評論主題】2 甲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已逾 5 年,最近 3 年稅後平均淨利為新臺幣 500 萬元,從未發行過公司債;甲公司有意發行總額為新臺幣 1 億元,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之公司債。請問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下列敘

【評論內容】第 249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 250 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評論主題】24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甲為

【評論內容】【法律座談會內容節錄】 關於此法律問題多數意見採取『甲說』,認為應以內政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一、甲說:以「內政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國民年金法第4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 理,並為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20條之2規定:「本局為執行受委託 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 設國民年金業務處。」故係以立法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並授 與國民年金保險人之法律地位。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國民年金保險,則 就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事項所為之核定,自以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 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最高行政法院93年5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 照)。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A)總統 (B)立法委員(C)法官 (D)公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

【評論內容】憲法修正條文第7條: 監察院 對於 (中央、地方公務人員) 及 (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委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評論主題】15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明文賦予監察院有向行政院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之權限(B)雖無憲法明文規定,但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擁有「調查權」(C)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立「調閱委

【評論內容】行使「行政特權」➡釋字585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評論主題】12 癌末病人甲因情緒低落,夜深心煩,乃獨自在病床上抽煙,稍後,竟呼呼入睡,結果煙蒂燒及床單,引起醫院大火,並燒死同棟大樓之另兩位病患 A、B。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失火罪與過失致死

【評論內容】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0 甲偷刻 A 的印章,又冒用該印章,用以偽造借據,持之向 B 借得 10 萬元,下列何者不應予宣告沒收?(A)印章 (B)借據 (C)10 萬元贓款 (D)印文

【評論內容】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評論主題】6 職業殺手甲受僱殺 A,甲之計畫是將 A 勒昏後,將其投入河中,使其溺斃企圖誤導案情。但甲誤將長相酷似 A 之 B 勒昏,於投河時,因撞及水中尖銳石頭而死亡。對甲行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客體錯誤,係因為行為人誤認行為客體所致。若是等價的客體錯誤,則行為人之誤認在刑法上並不重要,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法益侵害之故意,而客觀上亦構成了法益侵害,故通說認為等價之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而構成故意既遂犯。若是不等價之客體錯誤,通說認為有阻卻故意的效果(林山田,上冊,頁418),例如行為人甲,因草叢的擺動而將草叢中乙所有之狗A誤認為是乙在草叢中,並向草叢開槍射擊。此時客觀上,甲之犯罪事實為毀損罪之客觀事實,但在甲之主觀中,則是殺人罪的故意。通說所謂阻卻故意是指阻卻毀損罪之故意,而構成過失毀損(因罪刑法定主義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因為甲主觀上具有殺乙的故意,客觀上亦有展現其主觀犯意之行為,依通說之著手理論(主客觀混合說),則甲已經著手,故仍構成殺人未遂罪。

【評論主題】4 甲有一筆土地,授權於乙以甲之名義出賣,丙有意購買一筆土地,亦授權於乙以丙之名義買受。乙乃代理甲、丙二人訂立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該土地買賣契約,效力如何?(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

【評論內容】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 甲公司有一筆土地,出賣於乙。嗣後乙當選甲公司董事長,乃代表該公司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甲、乙間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之行為,效力如何?(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經甲承認後有效

【評論內容】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移轉土地所有權是為履行債務,故為有效

【評論主題】3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認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第 2 款,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命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規定違憲。請問下列何者錯誤?(A)該款違反平等原則 (B)該款違反比例原則(C)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A 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張三,欲將其所自行經營之超市,出售給 A 公司經營並因此對 A 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則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需先經由 A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提出該議案後,再經 A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八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         ,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評論主題】A 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張三,欲將其所自行經營之超市,出售給 A 公司經營並因此對 A 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則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需先經由 A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提出該議案後,再經 A

【評論內容】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         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           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         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         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評論主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資訊隱私權在我國的憲法基礎為何?(A)言論自由 (B)財產權(C)居住自由 (D)憲法第 22 條的其他基本權

【評論內容】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評論主題】74.有關家庭生活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自由處分金依規定即為家庭生活費用(B)家庭生活費用得由夫妻以契約約定之(C)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經濟能力定之(D)家庭生活費用得依夫妻家事勞動定之

【評論內容】a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評論主題】19.下列關於保全強制執行之假處分(請求標的物之假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獲勝訴判決確定後,發現乙準備將其所有不動產移轉與丙,甲得聲請假處分,禁止乙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與丙(

【評論內容】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

【評論主題】8.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評論內容】號民事裁定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項關於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之規定,旨在使欲受讓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第三人知悉訴訟繫屬之事實,據為判斷是否善意受讓,若塗銷登記,第三人無從知悉兩造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有所爭執,引發日後是否為善意第三人之訟爭,有損法秩序之安定,維護此公共利益較再抗告人之私人利益更為重要,且系爭註記亦無禁止再抗告人處分系爭土地之效力,因認本件並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爰以裁定駁回再抗

【評論主題】8.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評論內容】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 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 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 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