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向乙銀行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並將其持股 A 公司之股票 2000 張(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質押給乙銀行,作為該次借款之擔保。該次設質,經帳戶劃撥之方式交付且向 A 公司申請設定質權之登記。於甲質押期間,A 公司欲分派股票股利,除別有約定外,該新股應分派給何人,理由為何?
(A)甲,甲仍為股東有盈餘分派請求權
(B)乙銀行,乙銀行有收取孳息之權利
(C) A 公司,待質權解除再分派給出質人
(D)該股票經設質,故一切股票上權利凍結行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33333
統計:A(5),B(8),C(0),D(1),E(0)
用户評論
【鄭琬薰】評論
民法889條 質權人(乙銀行)得收取質物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