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A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9 年度之股東常會,採行電子投票及委託書代理出席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股東甲得在家以視訊會議行使表決權
(B)以電子投票方式視為親自出席,但對於臨時動議視為棄權
(C)以電子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D)股東同時以電子投票及委託代理出席之方式,以後者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適中0.4
統計:A(2),B(1),C(3),D(0),E(0)

用户評論

鄭琬薰】評論

【第177條之2】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