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B 屋拆除,並將 A 地返還予甲。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得聲請法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再持向該管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記,此項登記之效力相當於假處分效力,故乙不得於訴訟繫屬中將 B 屋移轉予第三人
(B)如受訴法院於審理程序中經調查得知乙於訴訟繫屬後已將 B 屋贈與予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乙既已非 B 屋之所有人,甲之本件請求即為給付不能,受訴法院應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C)如乙於訴訟繫屬後將 B 屋出售予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仍得繼續遂行本件訴訟,且本案判決效力及於丁
(D)承前項,如受訴法院為甲勝訴之判決,則丁必可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1825
統計:A(59),B(29),C(238),D(1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訴訟能力、再審

用户評論

Moya Moya】評論

tks 

鄭琬薰】評論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 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 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 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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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