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請求乙返還某日之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乙否認有在該日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之事實。甲乃提出以乙之名義寄送予甲之信函一紙(下稱系爭信函),內載:「本人近來因資金周轉發生問題,之前向台端(甲)借用之 150 萬元無法如期返還,請求寬限 1 個月。」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應就系爭借款之事實發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
(B)如乙不能證明未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款一事
(C)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則足可據此逕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
(D)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並抗辯已清償系爭借款,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3251
統計:A(139),B(43),C(69),D(398),E(0)

用户評論

【用戶】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為什麼錯

【用戶】Wei-ting Lia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文書存否與文書內容是兩件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應就系爭借款之事實發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X;寄送信函之存在,不能證明借款之事實。能證明借款之事實,應類似借據之書證或目睹之人證,即使自認信函之存在,亦未自認借款之事實)(B)如乙不能證明未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款一事(X;參考選項A說明)(C)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則足可據此逕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X;參考選項A說明)(D)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並抗辯已清償系爭借款,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O;抗辯為狹義的附限制之自認)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

【用戶】Wei-ting Lia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文書存否與文.....

【用戶】MR邊際收益 MC邊際成本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為什麼錯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應就系爭借款之事實發生訴訟上自認之效力(X;寄送信函之存在,不能證明借款之事實。能證明借款之事實,應類似借據之書證或目睹之人證,即使自認信函之存在,亦未自認借款之事實)(B)如乙不能證明未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款一事(X;參考選項A說明)(C)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則足可據此逕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X;參考選項A說明)(D)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事不爭執,並抗辯已清償系爭借款,則可認定乙有向甲借用系爭借款一事(O;抗辯為狹義的附限制之自認)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如乙就其曾寄送系爭信函予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