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關於移送管轄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
(B)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
(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
(D)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566
統計:A(145),B(258),C(33),D(1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訴訟能力、再審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錯誤並無此規定,事實上若能如此,應該各法院會互相移送推托,當事人程序利益就‧‧‧(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 →錯誤法條選項,30條2項後段,得移送專屬法院管轄。(D)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錯誤法條選項,28條1項,只有原告在受訴法院一部或全部無管轄權時得聲請。B選項看仔細就會發現,是問「對移送之裁定」聲請不服,不是「對裁定之駁回」聲請不服。法條臚列如下:第 28 條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

【用戶】北極熊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8III是指聲請移送遭裁定駁回的情況才不得聲明不服而聲請移送之准許裁定,由§30I、§31I可知此種移送裁定有確不確定之問題,進而推測准許移送之裁定不是一經作成即不得聲明不服的,因此准許移送裁定應可提抗告

【用戶】Saa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28條第3項 移送訴訟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反面解釋 准許移送之裁定 可以聲明不服。(不知可否這樣解釋)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錯誤並無此規定,事實上若能如此,應該各法院會互相移送推托,當事人程序利益就‧‧‧(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 →錯誤法條選項,30條2項後段,得移送專屬法院管轄。(D)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錯誤法條選項,28條1項,只有原告在受訴法院一部或全部無管轄權時得聲請。B選項看仔細就會發現,是問「對移送之裁定」聲請不服,不是「對裁定之駁回」聲請不服。法條臚列如下:第 28 條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用戶】Saa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28條第3項 移送訴訟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反面解釋 准許移送之裁定 可以聲明不服。(不知可否這樣解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X;無管轄權才得移送)(B)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O;「准許」之裁得聲明不服;「駁回」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X;專屬管轄得移送)(D)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X;僅原告得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 第 30 條 (移送裁定之效力①)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錯誤並無此規定,事實上若能如此,應該各法院會互相移送推托,當事人程序利益就‧‧‧(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 →錯誤法條選項,30條2項後段,得移送專屬法院管轄。(D)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錯誤法條選項,28條1項,只有原告在受訴法院一部或全部無管轄權時得聲請。B選項看仔細就會發現,是問「對移送之裁定」聲請不服,不是「對裁定之駁回」聲請不服。法條臚列如下:第 28 條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看完整詳解

【用戶】Sa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28條第3項 移送訴訟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反面解釋 准許移送之裁定 可以聲明不服。(不知可否這樣解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法院對於訴訟有管轄權,亦得依職權移送較適當之他法院(X;無管轄權才得移送)(B)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O;「准許」之裁定「得聲明不服」;「駁回」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C)受移送之法院,應受拘束,即使專屬他法院管轄,亦不得再移送該法院(X;專屬管轄得移送)(D)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X;僅原告得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 第 30 條 (移送裁定之效力①)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用戶】奉尚弼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基本上最佳解沒錯,用民訴本法的角度去看是如此,但各位別忘了101年家事法已通過。我寫這些說明只是要提醒大家家事法與民訴法相關規定仍有許多不同之處,甚至可能出題老師都沒這麼熟家事法。(B) 准許移送訴訟之裁定,得聲明不服第 105 條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與其基礎事實相牽連之親子非訟事件,已分別繫屬於法院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應將親子非訟事件移送於婚姻或親子訴訟事件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前項移送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如果是家事法105條非訟移送訴訟的裁定,可能有點爭議,不過本題使用的文字是「移送訴訟」,可能也不能說是家事法105的情形,稍微沒這麼有爭議。(D) 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移送管轄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