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udy Cheng】評論
第 1093 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第 1094 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Allen Lai】評論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連喵喵】評論
遺屬不都是生前留的嗎?生為父母親,替自己的孩子決定歸屬是很正常的事情吧,我覺得沒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