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一日共同出遊,發生車禍,甲乙當場死亡,乙以遺囑指定由其母丁擔任監護人。甲母戊不服,主張丙長期與其同住,應有優先順序,有理否?
(A)無理,應以遺囑優先
(B)無理,因為同為祖父母
(C)有理,因為丙與戊同居
(D)有理,為丙之最佳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4184
統計:A(145),B(7),C(27),D(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遺囑

用户評論

【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93 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第 1094 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用戶】連喵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遺屬不都是生前留的嗎?生為父母親,替自己的孩子決定歸屬是很正常的事情吧,我覺得沒有疑問

【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93 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第 1094 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用戶】連喵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遺屬不都是生前留的嗎?生為父母親,替自己的孩子決定歸屬是很正常的事情吧,我覺得沒有疑問

【用戶】Cloudy Che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93 條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第 1094 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 護人。

【用戶】連喵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遺屬不都是生前留的嗎?生為父母親,替自己的孩子決定歸屬是很正常的事情吧,我覺得沒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