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使用借貸契約,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致借用人因借用物瑕疵受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之起算,何者正確?
(A)自借用物返還時起 6 個月
(B)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 6 個月
(C)自知借用物之瑕疵時起 6 個月
(D)自知有損害時起 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44216
統計:A(34),B(95),C(57),D(1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要物契約、時效起算點與終止點、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

用户評論

【用戶】SUN N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473 條: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用戶】Lydia16888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受借用物返還時」跟「借貸關係終止時」不是同時間嗎?有什麼不一樣?

【用戶】Eric David Ki

【年級】

【評論內容】回答3F,以下是我個人的推測比如說,借貸契約內容約定兩年到期要還,兩年到了之後,如果借貸人遲遲不返還借用物,貸與人可能無從知曉借用物是否有損進而影響請求賠償的權利。關鍵在於,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說,雖然借貸物在契約持續間仍是借貸人所有,但是並非在手邊可以占有,因此無法確知借用物之情況。

【用戶】SUN N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473 條: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看完整詳解

【用戶】Lydia16888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受借用物返還時」跟「借貸關係終止時」不是同時間嗎?有什麼不一樣?

【用戶】Eric David Ki

【年級】

【評論內容】回答3F,以下是我個人的推測比如說,借貸契約內容約定兩年到期要還,兩年到了之後,如果借貸人遲遲不返還借用物,貸與人可能無從知曉借用物是否有損進而影響請求賠償的權利。關鍵在於,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說,雖然借貸物在契約持續間仍是借貸人所有,但是並非在手邊可以占有,因此無法確知借用物之情況。

【用戶】幫QQ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如果貸與人「過失」不告知瑕疵,就沒關係,對嗎?

【用戶】Lydia16888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受借用物返還時」跟「借貸關係終止時」不是同時間嗎?有什麼不一樣?

【用戶】Eric David Ki

【年級】

【評論內容】回答3F,以下是我個人的推測比如說,借貸契約內容約定兩年到期要還,兩年到了之後,如果借貸人遲遲不返還借用物,貸與人可能無從知曉借用物是否有損進而影響請求賠償的權利。關鍵在於,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也就是說,雖然借貸物在契約持續間仍是借貸人所有,但是並非在手邊可以占有,因此無法確知借用物之情況。

【用戶】幫QQ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如果貸與人「過失」不告知瑕疵,就沒關係,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