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甲、乙共有土地一宗,面積 2 百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甲、乙口頭同意將共有土地依東西方向,平均分割為 1 百坪,甲取得東邊之 1 百坪,乙取得西邊之 1 百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之分割是處分行為,故甲、乙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B)依甲、乙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契約,甲、乙已各取得分得土地之所有權
(C)若甲拒絕履行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契約時,乙得訴請其履行
(D)若甲拒絕履行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契約時,乙得訴請裁判分割該共有土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16667
統計:A(82),B(22),C(114),D(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要物契約、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之區別
用户評論
【Pat Lin】評論
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八號判決)。
【鍾名哲】評論
824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本題未說明協議分割時效已消滅,僅得先請求為協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