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甲夫乙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離婚登記完成後翌日,乙始發現甲已於 2 年前,將婚後以甲名義所購買之房屋贈送予丙,乙應如何維護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對丙之房屋贈與
(B)乙得要求丙將其所受贈與之房屋返還予甲
(C)乙得主張將該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D)因離婚已完成登記,故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4444
統計:A(72),B(17),C(348),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消滅時效、民法

用户評論

WinMax Lin Wi】評論

第 1030-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William Chou】評論

1030-3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