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奉尚弼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答案A有問題。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828 號民事判決審酌電桿屬電業設備,係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而達供電業使用之經濟目的,除臨時施設者外,其設置具有繼續性者,不失為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定著物,應認為係不動產。106 年台上字第 2528 號民事裁定被上訴人之電桿依其設置情形,屬定著物,被上訴人將其設置之電桿出租予上訴人附掛電信纜線,係不動產之租賃C當然是符合63年第6次民事庭決議故無疑問。未完工之房屋具有固定性、非成分性、繼續性、獨立經濟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