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800-1 條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Ya-Ting Chang】評論
800-1…,於地上權人(A丙)、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C戊)、典權人、承租人(D己)、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