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京翰】評論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n人或糾察員:n一、未滿二十歲者。n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n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n 宣告者,不在此限。n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骨頭(警 上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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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isme】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10條(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
【Kevin Chen】評論
集會遊行法 10條(已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