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s】評論
酌給遺產與遺贈同時為無償給與財產之行為,但因酌給遺產性質上係屬遺產債務,其債權性質又較一般普通債權更為薄弱,而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故受酌給遺產之順序,應在清償債務後,交付遺贈之前。
【Cloudy Cheng】評論
請問...是以下這順序嗎?? 債務 → 酌給 → 遺產分配 → 遺贈
【Wei-ting Liao】評論
計算順序:遺留財產扣除債務及喪葬費後為40萬故乙丙依1138及1144,應繼分各為20萬,特留分為10萬
【法師大胃】評論
1.甲死亡時遺有100萬,扣除債務及喪葬費餘遺產40萬。2.甲有乙妻丙子,應繼分各20萬,特留分各10萬。3.酌給請求權具有公益性質,應優先於遺贈受分配。己受酌給遺產10萬,尚不侵害乙、丙之特留分,故己得受全部之酌給10萬。4.所餘30萬若遺贈20萬於戊,將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故乙、丙得補足其特留分各10萬,餘下之10萬遺產為戊可受遺贈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