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0.甲於前妻過世後,父兼母職養育其現年 18 歲之女兒乙。過年時,許多親朋好友贈與乙紅包,甲遂要求乙將紅包統一交給爸爸保管與使用。但是乙拒絕。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甲有權管理乙之紅包
(B)依法甲有權使用收益乙之紅包
(C)甲得不經乙同意,拿乙的紅包來清償自己的賭債
(D)甲得不經乙同意,享有這筆紅包存入銀行之利息收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0599
統計:A(46),B(32),C(351),D(13),E(0)

用户評論

zzzxcv】評論

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nn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C選項甲父將乙之特有財產清償己債,違反但書「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故為錯誤。

Saan】評論

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