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甲電視公司申請換發營運許可時,因考量到其公司治理之外部性不足,遂於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要求甲公司應於換照許可送達後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甲若不服通傳會對其所
【評論內容】
付款救濟:
1.條件、期限、廢止保留《就整個行政處分提課義務訴願訟
2.負擔、負擔保留〈單獨就付款提撤銷訴願訟
【評論主題】80.甲於前妻過世後,父兼母職養育其現年 18 歲之女兒乙。過年時,許多親朋好友贈與乙紅包,甲遂要求乙將紅包統一交給爸爸保管與使用。但是乙拒絕。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法
【評論內容】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nn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C選項甲父將乙之特有財產清償己債,違反但書「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故為錯誤。
【評論主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甲電視公司申請換發營運許可時,因考量到其公司治理之外部性不足,遂於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要求甲公司應於換照許可送達後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甲若不服通傳會對其所
【評論內容】
付款救濟:
1.條件、期限、廢止保留《就整個行政處分提課義務訴願訟
2.負擔、負擔保留〈單獨就付款提撤銷訴願訟
【評論主題】80.甲於前妻過世後,父兼母職養育其現年 18 歲之女兒乙。過年時,許多親朋好友贈與乙紅包,甲遂要求乙將紅包統一交給爸爸保管與使用。但是乙拒絕。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法
【評論內容】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nn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C選項甲父將乙之特有財產清償己債,違反但書「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故為錯誤。
【評論主題】80.甲於前妻過世後,父兼母職養育其現年 18 歲之女兒乙。過年時,許多親朋好友贈與乙紅包,甲遂要求乙將紅包統一交給爸爸保管與使用。但是乙拒絕。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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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nn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C選項甲父將乙之特有財產清償己債,違反但書「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故為錯誤。
【評論主題】80.甲於前妻過世後,父兼母職養育其現年 18 歲之女兒乙。過年時,許多親朋好友贈與乙紅包,甲遂要求乙將紅包統一交給爸爸保管與使用。但是乙拒絕。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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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nn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C選項甲父將乙之特有財產清償己債,違反但書「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故為錯誤。
【評論主題】24 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傷害保險,約定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在保險期間,甲於夜間侵入他人 7 樓之住宅企圖行竊,為屋主發現,情急之下,從陽台窗戶爬出,不慎摔落地面致死。
【評論內容】
傷害保險人免責事由:133條:被保人故意自殺、因犯罪行為傷、殘、死,保險人人不負給付保金之責。
【評論主題】10 A 股份有限公司有董事甲、乙、丙、丁、戊五人,其中董事乙長年旅居國外,居住國內之董事丙因病住院,董事長甲擬召開董事會討論借款給 A 公司轉投資之 B 公司 10 億,以協助其擴建新廠,下列敘述何
【評論內容】
想請教,我知道D一定錯,但A依13條一項3款不是應該由股東會特別決議嗎?
感謝版上大神解答!
【評論主題】80.甲於前妻過世後,父兼母職養育其現年 18 歲之女兒乙。過年時,許多親朋好友贈與乙紅包,甲遂要求乙將紅包統一交給爸爸保管與使用。但是乙拒絕。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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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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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C選項甲父將乙之特有財產清償己債,違反但書「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故為錯誤。
【評論主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甲電視公司申請換發營運許可時,因考量到其公司治理之外部性不足,遂於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要求甲公司應於換照許可送達後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甲若不服通傳會對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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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救濟:
1.條件、期限、廢止保留《就整個行政處分提課義務訴願訟
2.負擔、負擔保留〈單獨就付款提撤銷訴願訟
【評論主題】80.甲於前妻過世後,父兼母職養育其現年 18 歲之女兒乙。過年時,許多親朋好友贈與乙紅包,甲遂要求乙將紅包統一交給爸爸保管與使用。但是乙拒絕。有關民法對於此等情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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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nn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C選項甲父將乙之特有財產清償己債,違反但書「為子女利益」之目的,故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