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第202條(董事會職權)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第205條(董事之代理)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zzzxcv】評論
想請教,我知道D一定錯,但A依13條一項3款不是應該由股東會特別決議嗎?感謝版上大神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