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ningia Mao】評論
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john】評論
a):1164: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但消滅的是...."公同共有" 關係b)1165:c):1153d):1166
【97141346】評論
B→§1165Ⅱ:「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C→§1168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