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下列關於共有物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或設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在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得設定抵押權
(B)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共有物經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抵押權原則上不受影響,仍轉載於數個分割後之抵押物
(C)共有物如為協議分割,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同意其分割方法時,抵押權得移存於抵押人分得之部分
(D)共有基地出租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基地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7083
統計:A(11),B(25),C(25),D(34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共有、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

用户評論

【用戶】Emily Chu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用戶】Angela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所以他共有人跟基地承租人都有一樣的優先購買權?

【用戶】yustardust

【年級】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8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並未限制承租人對於共有之基地必其共有人全部出售時始得主張優先購買之權,果係如此,則基地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分別或先後出售時,承租人將無法獲得基地所有權,有違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旨。故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承租人此項優先購買權,且優先於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規定之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整理: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民法426-2+土地法104條,為具有「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土地法34-1 IV ,僅具有「債權效力」之優先承...

【用戶】Emily Chu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用戶】Angela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所以他共有人跟基地承租人都有一樣的優先購買權?

【用戶】yustardust

【年級】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8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並未限制承租人對於共有之基地必其共有人全部出售時始得主張優先購買之權,果係如此,則基地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分別或先後出售時,承租人將無法獲得基地所有權,有違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旨。故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承租人此項優先購買權,且優先於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規定之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整理: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民法426-2+土地法104條,為具有「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土地法34-1 IV ,僅具有「債權效力」之優先承...

【用戶】yustard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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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68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推總★★★★...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共有物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或設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在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得設定抵押權(B)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共有物經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抵押權原則上不受影響,  +仍轉載於數個分割後之抵押物(C)共有物如為協議分割,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同意其分割方法時,     抵押權得移存於抵押人分得之部分(D)共有基地出租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基地承租人有 優先購買權43. 甲以其應有部分供其債權人丁設定抵押權,與其他共有人乙、丙就該協議分割達成 合意。丁老頑固不同意協議結果,甲、乙、丙合意效力如何? (D)有效  你3人自己分割 有效有效 我丁丁抵押權不受影響第868條(不可分性1~抵押物分割)﹝1﹞...

【用戶】法師大胃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1.B選項正確,按「分別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設定抵押權後,共有物經分割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25條及第868條規定參照)。於分割前未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於分割後,自係以原設定抵押權而經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之應有部分,為抵押權之客體。......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司法院釋字第671號解釋參照。抵押權人同意分割:抵押權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土地抵押權人不同意分割:抵押權分別轉載於各宗土地應有部分2.D選項錯誤,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並未限制承租人對於共有之基地必其共有人全部出售時始得主張優先購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