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stardust】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3.下列關於共有物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或設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在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得設定抵押權(B)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共有物經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抵押權原則上不受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68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並未限制承租人對於共有之基地必其共有人全部出售時始得主張優先購買之權,果係如此,則基地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分別或先後出售時,承租人將無法獲得基地所有權,有違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旨。故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承租人此項優先購買權,且優先於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規定之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

整理:

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民法426-2+土地法104條,為具有「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權

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土地法34-1 IV ,僅具有「債權效力」之優先承...

【評論主題】72 為達成民事訴訟審理集中化之目的,下列何者正確?(A)受訴法院於受理民事事件後,均應一律先踐行書狀先行程序,由兩造充分交換準備書狀後,法院才可定期開庭審理(B)法院得斟酌事件之性質及案情難易程度,

【評論內容】

(A)

民事訴訟法268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評論主題】16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A)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B)契約解除不問是法定解除權,或是約定解除權,其效果均適用民法第 259 條回復原狀之規定(C)約定解除權是當事人約定保留解

【評論內容】

【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1795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72年04月29日

【裁判要旨】:解除權之行使衹須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當事人為之,且不得撤銷,故同一契約不可能有二次以上之解除。

【評論主題】19 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營業;普通地上權存續中,甲未經乙之同意復將 A 地之地下 20 公尺至 30 公尺處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

【評論內容】謝謝1樓來源,完整版:基於區分地上權係就土地分層立體使用之特質,自不宜拘泥於用益物權之排他效力,是土地所有人於同一土地設定區分地上權後,宜許其得再設定用益物權(包括區分地上權),反之,亦然,以達土地充分利用之目的。此際,同一不動產上用益物權與區分地上權同時存在,自應依設定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先效力,亦即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或其他用益物權不得妨害先設定之其他用益物權或區分地上權之權利行使。又區分地上權(或用益物權)若係獲得先存在之用益物權(或區分地上權)人之同意而設定者,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或用益物權)則得優先於先物權行使權利,蓋先物權人既已同意後物權之設定,先物權應因此而受限制。再所謂同一土地,乃指同一範圍內之土地,要屬當然,併予敘明。

【評論主題】63.下列關於共有物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或設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在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得設定抵押權(B)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共有物經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抵押權原則上不受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68年度第5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僅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並未限制承租人對於共有之基地必其共有人全部出售時始得主張優先購買之權,果係如此,則基地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分別或先後出售時,承租人將無法獲得基地所有權,有違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意旨。故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承租人此項優先購買權,且優先於同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規定之他共有人優先承購權。

整理:

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民法426-2+土地法104條,為具有「物權效力」之優先承買權

他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土地法34-1 IV ,僅具有「債權效力」之優先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