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營業;普通地上權存續中,甲未經乙之同意復將 A 地之地下 20 公尺至 30 公尺處設定區分地上權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區分地上權因違反用益物權之排他效力而無效
(B)甲、丙間之區分地上權應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C)甲、丙間之區分地上權之效力,優先於甲、乙間之普通地上權
(D)甲、丙間之區分地上權若已獲乙之同意而設定者,則其效力優先於甲、乙間之普通地上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0952
統計:A(23),B(31),C(11),D(40),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 Kuo

【年級】

【評論內容】(D)841-5立法理由:先物權人既已同意後物權之設定,先物權應因此而受限制。

【用戶】yustardust

【年級】

【評論內容】謝謝1樓來源,完整版:基於區分地上權係就土地分層立體使用之特質,自不宜拘泥於用益物權之排他效力,是土地所有人於同一土地設定區分地上權後,宜許其得再設定用益物權(包括區分地上權),反之,亦然,以達土地充分利用之目的。此際,同一不動產上用益物權與區分地上權同時存在,自應依設定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先效力,亦即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或其他用益物權不得妨害先設定之其他用益物權或區分地上權之權利行使。又區分地上權(或用益物權)若係獲得先存在之用益物權(或區分地上權)人之同意而設定者,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或用益物權)則得優先於先物權行使權利,蓋先物權人既已同意後物權之設定,先物權應因此而受限制。再所謂同一土地,乃指同一範圍內之土地,要屬當然,併予敘明。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同一土地上,乙的普通地上權與丙的區分地上權因權利範圍不衝突,可同時存在,甲、丙之區分地上權約定無須獲得乙承認。原則上,丙後設定的區分地上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乙先設定之物權(民法第841條之5參照)。但後物權(區分地上權)之設定已得到先物權人乙之同意時,乙既已同意受後物權之限制,後物權將優先於先物權。民法第841條之5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