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但未約定證明及估計損失費用應如何負擔。於保險期間內,該屋因故失火,事後乙保險人為調查火災之原因與損失之範圍,委請丙公證公

【評論內容】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評論主題】66 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關於反致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之規定,於準據法為當事人之本國法時始有適用(B)本條規定之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間接反致,但不包

【評論內容】

反致只有『屬人事件』才有反致的適用:

反致的三種類型:

直接反致(§6但書前段)、間接反致(§6但書後段)、轉據反致(§6本文)

1.直接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我國法

2.間接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其他法→我國法

3.轉據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其他法

【評論主題】15 下列有關基本權效力之論述,何者錯誤?(A)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權條款適用於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B)基本權可以作為客觀規範的拘束力(C)基本權可以作為刑事法院法官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該法律

【評論內容】C錯在刑法本來就有剝奪人民基本權的刑罰(如死刑)刑法法院依刑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能認為剝奪基本權的法律(如§271)違憲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25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但未約定證明及估計損失費用應如何負擔。於保險期間內,該屋因故失火,事後乙保險人為調查火災之原因與損失之範圍,委請丙公證公

【評論內容】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評論主題】25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但未約定證明及估計損失費用應如何負擔。於保險期間內,該屋因故失火,事後乙保險人為調查火災之原因與損失之範圍,委請丙公證公

【評論內容】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評論主題】66 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關於反致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之規定,於準據法為當事人之本國法時始有適用(B)本條規定之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間接反致,但不包

【評論內容】

反致只有『屬人事件』才有反致的適用:

反致的三種類型:

直接反致(§6但書前段)、間接反致(§6但書後段)、轉據反致(§6本文)

1.直接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我國法

2.間接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其他法→我國法

3.轉據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其他法

【評論主題】15 下列有關基本權效力之論述,何者錯誤?(A)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權條款適用於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B)基本權可以作為客觀規範的拘束力(C)基本權可以作為刑事法院法官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該法律

【評論內容】C錯在刑法本來就有剝奪人民基本權的刑罰(如死刑)刑法法院依刑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能認為剝奪基本權的法律(如§271)違憲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25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但未約定證明及估計損失費用應如何負擔。於保險期間內,該屋因故失火,事後乙保險人為調查火災之原因與損失之範圍,委請丙公證公

【評論內容】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評論主題】25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但未約定證明及估計損失費用應如何負擔。於保險期間內,該屋因故失火,事後乙保險人為調查火災之原因與損失之範圍,委請丙公證公

【評論內容】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評論主題】55 A 科技公司與 B 科技公司間因專利侵權事件而爭訟,倘若 A 勝訴,則 B 公司之股票價值極可能下跌。甲律師接受 A 之委任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下列何者情形,甲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甲是 B

【評論內容】

律師倫理規範

第 30 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七  相對人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本件(C)三等血親剛好不在規範限制內,而(D)為對造委任律師女婿,為姻親關係,其間具利害關係衝突

【評論主題】50 國際法院在 1955 年的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的判決主旨認為:(A)國家對於兼有他國國籍之本國人民,不得對該第二國實施外交上的保護(B)無國籍人的待遇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在同樣

【評論內容】

國際法院於1955年「諾特朋案」之判決理由中表示,有效國籍原則係立基於真實聯繫關係,亦即法院必須判斷雙重國籍人與其國籍國間關係之緊密程度,何國為該雙重國籍人之生活重心或主要住居所,或與其關係最為密切,該國始得代雙重國籍人行使外交保護權。

【評論主題】54 甲重傷乙未成,乙乃向法院提起甲重傷未遂之自訴。於審判中,甲向乙道歉,乙遂具狀向法院表示願撤回自訴。數日後,乙心有不甘,故向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求檢察官偵辦甲之重傷未遂案件。關於乙的自訴及告訴,下列

【評論內容】

自訴的限制,對於直系尊親屬、、配偶不得提起自訴。自訴提起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自訴;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避免自訴人利用自訴程序以洩忿或恫嚇被告,不准撤回自訴。其撤回不發生效力,法院仍須依法審判。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評論主題】52 甲因職業災害無法工作,且家中幼子患有重病,甲為籌措龐大醫藥費,竟心起盜念,涉犯刑法第 325條的搶奪罪既遂,甲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經被害人即告訴人乙指證歷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本件檢察官

【評論內容】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評論主題】49 甲被訴犯殺人罪嫌,審判中法院為了解犯罪現場的血跡是否與甲的血液相符,遂囑託某教學醫院鑑定,實際鑑定者為該醫院內之檢驗師乙。鑑定後,以該醫院的名義將鑑定結果函送法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第 208 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評論主題】48 甲涉嫌竊盜罪,偵查中,檢察官將目擊者乙列為證人且依法傳喚到場,檢察官對於乙就甲犯竊盜罪的事實進行訊問前,乙卻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具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檢察官可依職權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

【評論內容】

第 193 條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47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人購買槍枝,乃據以偵辦案外他人之非法改造槍枝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得否以偶然監聽錄得之譯文作為證據?(A)依另案扣押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06號刑事判決要旨

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評論主題】39 A 銀行參與 B 上市公司之甲種特別股私募,認購數量為 1 千萬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問以下有關轉售之說明,何者正確?(A)若該甲種特別股未在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者,則 A 銀行得將該 1 千萬

【評論內容】(A)§43-8Ⅰ一款:金融業持有私募有價證券,無同種類有價證券在市場交易者,得轉讓與相同資格者(金融業)。所以A錯在轉讓給自然人(非金融業)(B)公司因合併而取得他公司所持有的私募有價證券,屬§43-8Ⅰ四款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所以C持有A之私募有價證券合法

【評論主題】61 關於財產權訴訟事件,下列何者有訴訟能力?(A)外國人依其本國法有行為能力,但依我國法無行為能力者(B)18 歲尚未結婚之大學生(C)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意思能力者(D)非法人團體

【評論內容】

大陸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8歲有行為能力,我國20歲始有行為能力

該名大陸人因財產權涉訟,我國認為該名大陸人具有訴訟能力

民訴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評論主題】60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鑑定人由法院選任(B)鑑定人不得拘提(C)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對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D)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為由,聲明拒卻鑑定人

【評論內容】

(A)第 326 條

鑑定人由受訴法院選任,並定其人數。

法院於選任鑑定人前,得命當事人陳述意見;其經當事人合意指定鑑定人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但法院認其人選顯不適當時,不在此限。

已選任之鑑定人,法院得撤換之。

 

(B)第 32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C)第 200 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評論主題】33 甲、乙對 A 招搖擺闊深感厭惡,某日兩人侵入 A 宅行竊,然過程中發現 A 有婚外情即私自拍下「慾照」,稍後並於網路上發文刊登照片。若 A 自行蒐證到法院提起自訴:「甲侵入住宅。」,則法院審判範

【評論內容】A自訴甲侵入住宅乙事,因為本件侵入住宅與竊盜具時空密接關聯,係屬一行為,單一案件,所以自訴人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甲之竊盜罪審判為法院審判範圍

【評論主題】55 乙向甲銀行借款,屆期未清償,甲銀行於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乙所有之 A 房地。執行法院發現 A 房地已經他債權人丙為禁止處分之假處分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執行法院應駁回

【評論內容】

節錄  釋字第 182 號 理由書

假處分,乃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或當事人於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程序,並非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十九號判例,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停止執行,係防止執行程序遭受阻礙,抵押人對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既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從而上開判例即不能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牴觸。

【評論主題】69 甲將市價 100 萬元的玉石寄放在乙處,乙擅自以巧工將該玉石雕刻成價值 500 萬元之藝術品「翠玉白菜」,又將該藝術品以市價讓售與明知其事的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間之玉石寄託契約為諾

【評論內容】

(D)

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本人享有選擇權,選擇享有無因管理所得利益時,本人須負§176之義務(支出費用、利息、清償債務)。若本人不主張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時,則循不當得利規定處理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評論主題】55 甲男主張其妻乙女與丙男合意性交,對乙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准兩造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不得主張其受甲虐待之事實,提起反訴(B)甲得主張乙在結婚前已有婚姻關係,追加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婚姻為

【評論內容】

(A)§1052但書: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C)§1052本文:甲得追加請求

(D)§1052-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評論主題】40 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起訴請求乙給付不動產買賣之價金,恐乙在本案判決以前將自住之房屋出售第三人,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禁止乙出售自住房屋(B)甲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為土地

【評論內容】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67 甲非法持有毒品,經偵查機關依法偵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司法警察在未持搜索票下,取得甲同居人乙之同意進入二人同居之處所搜索,係合法搜索(B)甲經警察依法逮捕後,辯護人未在場,甲

【評論內容】同意搜索之同意權人以『共同權限理論』來確立第三人同意搜索的合法性。第三人對財產有共同控制、使用的權利,便得以自己之權利同意搜索機關對自己(與被告共同控制、使用)的財產搜索。

【評論主題】30 大學生甲,在學校附近向房屋所有人乙租屋。關於雙方契約約款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雖甲乙約定此租賃契約應經公證,但租賃契約為一不要式契約,故在未經公證前若就租賃物、價金、期間等已達成協議

【評論內容】

(A)第 166 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B)第 440 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9 下列關於買賣違章建築之法律關係在實務上之適用情形,何者錯誤?(A)當事人買賣違章建築,所讓與者乃事實上處分權(B)違章建築遭拍賣時,拍定人自取得法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違章建築之權利(C)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違章建築買受人所取得之事實上處分權究非所有權,對未登記之不動產肯認有事實上處分權,乃係實務上之便宜措施,然事實上處分權究非所有權,能否類推適用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之規定?或應以代位之法律關係行使其權利?仍待進一步推求...

【評論主題】20 下列有關遺囑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A)為免執行職務發生衝突,不得選任多個遺囑執行人(B)未成年人雖因結婚取得行為能力,但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C)遺囑執行人得命繼承人,就與遺囑有關之財產,編制遺

【評論內容】

(A)第 1217 條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B)第 1210 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C)第 1214 條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D)第 1211 條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評論主題】18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積極遺產價值 80 萬元,積欠丁銀行 12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繼承人為子乙、丙。甲死亡前一年,曾贈與乙 20 萬元。設乙、丙均未拋棄繼承,若丁向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乙提出有限

【評論內容】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15 甲將其所有且已向保險公司丙投保地震險之 A 屋一幢(不包含基地),以X元之價款立約出售予乙,並隨即交屋予乙使用。詎該屋卻遭地震全毀,致甲無法移轉 A 屋所有權登記予乙,其可得領取之保險理賠金為

【評論內容】

(C)類推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評論主題】12 甲之土地上為乙設有擔保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擔保丙 300 萬元之第二次序普通抵押權,丙之債權先到清償期因而實行抵押權,由丁拍得該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則上

【評論內容】

立法理由四、拍賣之不動產上存在之抵押權,原則上因拍賣而消滅;但拍定人或承受人聲明承受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未到期或未定期之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對當事人及拍定人俱屬有利,爰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例外採承受主義,而無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評論主題】44 被告甲欲傷害身處屋內的乙,乃丟一石頭打破窗戶又打傷乙,經乙對甲提出傷害與毀損的告訴。檢察官對於甲的傷害與毀損二罪,分別向 A、B 法院提起公訴。A、B 法院均已為有罪判決確定,繫屬在後的 B 法

【評論內容】丟一石頭打破窗戶又打傷乙,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為單一案件單一案件起訴不可分,向A法院起訴則效力及於犯罪事實全部,A法院先為判決確定,則B法院應為免訴§302Ⅰ,

【評論主題】48 國家之普遍管轄原則,不適用下列那一項罪行?(A)海盜罪 (B)跨國金融犯罪 (C)戰爭罪 (D)違反人道罪

【評論內容】

根據普遍管轄權或普遍性原則,無論被控犯罪之人的國籍、居住國或與起訴國關係如何,即使該罪行是在起訴國領土之外犯下的,該國也可以對該人行使刑事管轄權。由於所犯罪行被認為是危害全人類的,並且罪行極為嚴重,不容有管轄權投機,因此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加以懲罰。所以本題ACD犯罪行被認為是危害全人類的,並且罪行極為嚴重,不容有管轄權投機,因此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其加以懲罰。

【評論主題】25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但未約定證明及估計損失費用應如何負擔。於保險期間內,該屋因故失火,事後乙保險人為調查火災之原因與損失之範圍,委請丙公證公

【評論內容】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評論主題】25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300萬元,但未約定證明及估計損失費用應如何負擔。於保險期間內,該屋因故失火,事後乙保險人為調查火災之原因與損失之範圍,委請丙公證公

【評論內容】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

【評論主題】66 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關於反致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之規定,於準據法為當事人之本國法時始有適用(B)本條規定之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間接反致,但不包

【評論內容】

反致只有『屬人事件』才有反致的適用:

反致的三種類型:

直接反致(§6但書前段)、間接反致(§6但書後段)、轉據反致(§6本文)

1.直接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我國法

2.間接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其他法→我國法

3.轉據反致:我國法→當事人本國法→其他法

【評論主題】15 下列有關基本權效力之論述,何者錯誤?(A)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權條款適用於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B)基本權可以作為客觀規範的拘束力(C)基本權可以作為刑事法院法官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該法律

【評論內容】C錯在刑法本來就有剝奪人民基本權的刑罰(如死刑)刑法法院依刑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能認為剝奪基本權的法律(如§271)違憲而拒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