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son Kuo
【年級】
【評論內容】大陸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8歲有行為能力,我國20歲始有行為能力該名大陸人因財產權涉訟,我國認為該名大陸人具有訴訟能力民訴第 45 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用戶】Ray Le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國際私法)第十條規定:I.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II.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III.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IV.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此處由第二項更衍生出"行為能力恆定原則",亦即不因改變國籍後改動適用法而使得依原本國法有效之行為能力無效或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