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本題為法條題,但注意上訴之撤回規定,無準用起訴撤回需被告同意之規定: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第 459 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第 449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