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4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 100 萬元。其主張略為:清水溪為甲養殖魚塭之水源,乙化學工廠排放含有毒物質之廢水於清水溪,導致甲之魚塭受污染,其養殖之魚群暴斃,受有損害。乙則抗辯:其所屬化學工廠排放之廢水不含有甲所指有毒物質,且該工廠未排放廢水於清水溪,所以甲之請求無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證明乙工廠排放有毒之廢水於清水溪,甲向受訴法院聲請進入乙工廠就廢水是否有毒及其排放流程狀況進行勘驗、鑑定,經法院准許。乙如未說明理由而拒絕法院進入該工廠行勘驗、鑑定程序,法院得認定甲所主張乙排放有毒廢水於清水溪之事實為真實
(B)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當事人間如有爭執,受訴法院不需於爭點整理階段即予闡明確定,而僅應於調查證據後認為事實真偽不明時,始予以決定由何造當事人負證據提出責任
(C)就乙工廠之廢水是否含有毒物質一事,甲、乙如合意選任著名化學教授 A 博士為鑑定人,進行檢驗並提出報告,法院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予以選任
(D)在法院選任 A 博士為鑑定人後,甲、乙不得約定應受 A 博士提出之檢驗報告之拘束,並要求法院不得為不同於該檢驗報告之事實認定
(E)關於甲養殖魚群死亡所生損害之內容為何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但該魚群死亡非因乙工廠排放之廢水所致一事,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C,E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7),B(2),C(9),D(2),E(8)

用户評論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危險活動責任第 191-3 條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過失責任主義(原告舉證被告)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過失責任:道德上加害人的行為應受譴責才受責任,危險責任基於公平原則(危險分配給加害人)。參考:民法總則 01: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觀念 https://you...

【用戶】trina09280302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b哪裡錯呢?謝謝

【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回樓上,法院還是要整理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