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 關於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未定存續期間的合夥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
(B)非經甲乙同意,丙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與丁
(C)甲乙丙三人無論出資多寡,各僅有一表決權,不得約定變更
(D)各當事人得隨時聲明退夥,並自聲明時起發生退夥效力
(E)合夥成立後,甲乙丙得以多數決同意,允許丁加入為合夥人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235294
統計:A(11),B(13),C(6),D(7),E(4)

用户評論

【用戶】gajo1564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678II: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B:§683: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C:§673: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D:§686: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不定期、終身)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定期)41台上113:合夥人之聲明退夥,衹須具備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所規定之要件,即生退夥之效力19上725:合夥人之聲明退夥,乃其合夥中內部關係,只須向其他合夥人為退夥合法之表示,即生退夥之效力,無須得合夥債權人之同意E:§691: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