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 有關民事訴訟法上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主張其就強制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據以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後,為保全該項權利,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B)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C)法院於假扣押裁定內,一律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等語
(D)就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法院始得裁定准為處分
(E)法院於假處分裁定內,一律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等語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非常困難0.0555556
統計:A(3),B(12),C(7),D(10),E(7)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因為錯的是C、D、E選項,僅討論之:C→對,假扣押是金錢裁定,依527規定本來就能對債權人要求擔保、提存D→對,暫時狀態假處分,性質上與假扣押、處分迴異,是案件原告快撐不下去了,所以在確定法律關係對錯前先給的一種方式,依538本來就是確定法律關係之訴訟才能使用。E→錯,假處分不涉及債權問題,所以原則上(例外536)不能要求金錢擔保或提存第 527 條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第 536 條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司律一試的題目解答被不明人士大量按負評,從今日起本人不再回答司律一試題目。

【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A)怎麼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