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予乙,甲於交付該地予乙之同時,受領乙所給付之價金,但在甲移轉 A 地所有權予乙之前夕,該地遭到丙市政府徵收,其徵收補償費由甲領取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目前 A 地買賣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方為有效
(B)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該徵收補償費
(C)自甲交付 A 地予乙之時起,應由乙承受徵收補償費之利益
(D)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甲讓與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E)本件 A 地買賣契約,構成自始客觀給付不能,應屬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A,B,C,E
難度:非常困難0.176471
統計:A(17),B(9),C(6),D(2),E(17)

用户評論

【用戶】Peter Jay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個人淺見 有錯請指導糾正 謝謝 感恩C.土地 是不動產 不能以交付就或得所有權 所以C少了,沒有登記這個條件。D.自然 不能類推適用§225 II  代償請求權。B. 民法§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1. 要件:(1) 無法律上原因:自始無法律上原因,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2)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現存財產增加或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3) 他方受有損害:包括現存財產減少或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4) 利益與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二者須基於同一事實。2. 效力:不當得利之人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而且政府徵收的價格大都低於市值 甲在這部分財產是增是減無法判斷E.客...

【用戶】test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各選項說明如下:(A)民法§166之1尚未施行,故未作成公證仍為有效。(A)錯(B)甲尚未移轉A地所有權予乙,故甲為所有權人,受領之補償費有法律上之原因。故(B)錯(C)民法§373規定之利益,係指「使用收益」而言。故(C)錯(D)依實務見解(80台上2504),政府徵收土地給與上訴人 (即出賣人) 之補償地價,雖非侵權行為之賠償金,惟係上訴人於其所負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發生之一種代替利益,此項補償地價給付請求權,被上訴人 (即買受人) 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讓與。故(D)對(E)本件係訂約後不能,故為「嗣後」非自始,故(E)錯

【用戶】Peter 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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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個人淺見 有錯請指導糾正 謝謝 感恩C.土地 是不動產 不能以交付就或得所有權 所以C少了,沒有登記這個條件。D.自然 不能類推適用§225 II  代償請求權。B. 民法§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1. 要件:(1) 無法律上原因:自始無法律上原因,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2)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現存財產增加或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3) 他方受有損害:包括現存財產減少或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4) 利益與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二者須基於同一事實。2. 效力:不當得利之人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而且政府徵收的價格大都低於市值 甲在這部分財產是增是減無法判斷E.客...

【用戶】nh18XXX@ntbna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各選項說明如下:(A)民法§166之1尚未施行,故未作成公證仍為有效。(A)錯(B)甲尚未移轉A地所有權予乙,故甲為所有權人,受領之補償費有法律上之原因。故(B)錯(C)民法§373規定之利益,係指「使用收益」而言。故(C)錯(D)依實務見解(80台上2504),政府徵收土地給與上訴人 (即出賣人) 之補償地價,雖非侵權行為之賠償金,惟係上訴人於其所負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發生之一種代替利益,此項補償地價給付請求權,被上訴人 (即買受人) 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讓與。故(D)對(E)本件係訂約後不能,故為「嗣後」非自始,故(E)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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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個人淺見 有錯請指導糾正 謝謝 感恩C.土地 是不動產 不能以交付就或得所有權 所以C少了,沒有登記這個條件。D.自然 不能類推適用§225 II  代償請求權。B. 民法§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1. 要件:(1) 無法律上原因:自始無法律上原因,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2)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現存財產增加或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3) 他方受有損害:包括現存財產減少或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4) 利益與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二者須基於同一事實。2. 效力:不當得利之人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而且政府徵收的價格大都低於市值 甲在這部分財產是增是減無法判斷E.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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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各選項說明如下:(A)民法§166之1尚未施行,故未作成公證仍為有效。(A)錯(B)甲尚未移轉A地所有權予乙,故甲為所有權人,受領之補償費有法律上之原因。故(B)錯(C)民法§373規定之利益,係指「使用收益」而言。故(C)錯(D)依實務見解(80台上2504),政府徵收土地給與上訴人 (即出賣人) 之補償地價,雖非侵權行為之賠償金,惟係上訴人於其所負債務陷於給付不能發生之一種代替利益,此項補償地價給付請求權,被上訴人 (即買受人) 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讓與。故(D)對(E)本件係訂約後不能,故為「嗣後」非自始,故(E)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