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 甲為乙(夫)與丙(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欲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自己為原告,但應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起訴
(B)甲應以自己為原告,將乙列為被告起訴,但法院應依職權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丙
(C)甲應與丙為共同原告,將乙列為被告起訴
(D)甲不得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而應由丙起訴,將乙列為被告,並由法院依職權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7917
統計:A(23),B(43),C(10),D(2),E(0)

用户評論

【用戶】Sam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家事第63條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