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 下列關於再審事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本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乙辯稱十年前即向甲承租系爭土地,惟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第二審法院認乙所為辯解不足採信,為甲勝訴判決,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尋獲當年兩造簽訂之租賃契約書,以發見新證物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不能斟酌新證物為由,駁回乙上訴確定。乙得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B)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票款,法院以甲不能證明乙簽發支票事實,判決駁回甲之請求確定。甲因尋獲足以證明親見乙簽發支票之丙,得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為理由,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甲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法院以甲不能證明兩造間買賣關係存在及甲之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確定。甲得以「判決理由前後矛盾」為由,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D)甲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甲、乙均未向法院表明乙為尚未結婚未成年人,法院未命甲補正乙之法定代理人,惟以甲不能證明兩造間有買賣關係存在為由,駁回甲請求確定。甲得以「乙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3626
統計:A(34),B(14),C(10),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 Kuo

【年級】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

【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貼給自己看第 49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