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甲涉嫌竊盜罪,偵查中,檢察官將目擊者乙列為證人且依法傳喚到場,檢察官對於乙就甲犯竊盜罪的事實進行訊問前,乙卻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具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可依職權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B)檢察官可聲請檢察長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C)檢察官可聲請該管普通法院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D)檢察官可聲請該管行政法院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7),B(1),C(16),D(1),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 Kuo

【年級】

【評論內容】第 193 條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