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甲被訴犯殺人罪嫌,審判中法院為了解犯罪現場的血跡是否與甲的血液相符,遂囑託某教學醫院鑑定,實際鑑定者為該醫院內之檢驗師乙。鑑定後,以該醫院的名義將鑑定結果函送法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實際鑑定者為檢驗師乙,故乙應依法具結,否則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
(B)檢驗師乙依法本不須具結,因此該醫院所做的鑑定報告不因欠缺乙的具結而無證據能力
(C)該鑑定報告並不完備,法院應命他人另行鑑定
(D)檢驗師乙依法雖不須具結,但法院應傳其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方為適法的證據調查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41791
統計:A(9),B(43),C(2),D(7),E(0)

用户評論

【用戶】Jason Kuo

【年級】

【評論內容】第 208 條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