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Kuo】評論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yu】評論
1.民法第1148條: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積極遺產價值 80 萬2.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甲死亡前一年,曾贈與乙 20 萬元故為D:80+20=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