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盜取乙 10 萬元並以之用來清償其對丙所負之債務,在丙知悉甲取得 10 萬元係盜自乙而來之情形,乙對丙請求返還 10 萬元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民法第 951 條規定,乙不得對丙為返還該 10 萬元之任何主張
(B)乙對丙所可能主張者為,原甲自乙所盜取之 10 萬元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乙對丙僅得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
(D)乙僅得對甲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85714
統計:A(15),B(37),C(36),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胡愛晏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錯在哪裡

【用戶】Float Roamer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節錄自以下網頁: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6350&李俊德 在2014/8/14 上午 10:09:48的回覆:這個題目解答應該是有爭議的不當得利之因果關係,亦即「利益」與「損害」間之連絡因素。學說上有「直接因果關係」與「間接因果關係」之爭執,說明如下:(一)直接因果關係:王澤鑑教授評析(債法原理(二)p39以下)甲騙取乙之金錢,對丙非債清償,依直接因果關係說,不成立不當得利,其主要目的在於保持丙與甲間之各種抗辯,對丙具有重大實益。乙對甲得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得依法行使代位權,或就甲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為強制執行,法律上原有救濟之道,似無特別創設乙對丙不當得...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民法第951條參照)。丙知道10萬元是甲盜取所得,即非善意,無法主張善意取得,不適用上開回復占有規定。(B)特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附合之規定,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3條、第812條第2項參照)。丙取得10萬元後,該筆金錢混入丙之財產,無法識別丙之所有財產中究竟何部分屬於乙失竊之金錢。因此,該10萬元之所有權已消滅,乙無法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丙因爭10萬元使得債權獲得滿足而受利益,乙並無向丙提出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卻蒙受金錢損失,應屬不當得利的情形,乙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丙請求返還。(D)甲除了應就竊盜之不法行為對乙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外,其對丙之債務因此獲得清償而受有法律上利益,乙亦得對甲主張不當得利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