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 甲與乙、丙共犯貪污罪嫌,甲經檢察官傳喚到場訊問後,檢察官認甲有串證之虞,擬聲請羈押,遂於逮捕後,聲請法院羈押獲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得聲請法院限制之
(B)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遇有急迫情形,得先為必要之處分
(C)甲對檢察官於急迫情形所為必要之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處分,得抗告之
(D)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限制甲與辯護人接見所為急迫情形之必要處分,最長時效 36 小時檢察官對法院駁回其聲請限制甲與其辯護人之接見處分,得抗告之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非常困難0.0882353
統計:A(15),B(18),C(15),D(1),E(4)

用户評論

【用戶】artly161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34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用戶】artly161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34條之1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helen5429li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C選項為416條1項3款的情況,故應為準抗告D 依據34-1條5項應為24小時E 依據34-1條6項檢察官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