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關於連帶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共同不法侵害丙之權利,甲與乙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承攬人甲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乙之權利,定作人丙原則上應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合夥人甲乙丙三人對於不足之額,應負連帶責任
(D)繼承人甲乙丙對於被繼承人丁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應負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8065
統計:A(5),B(133),C(6),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Lev Corado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連帶責任,按民法第272條規定,以法律或契約有明定者為限:

【用戶】Sophi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