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對乙起訴請求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提起上訴。甲在第二審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第二審法院仍以甲為被上訴人而將乙之上訴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乙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以「法院未停止訴訟程序並命甲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即逕為判決,乃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以「甲之繼承人」為被告,對此判決向原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試問下列關於此再審之訴的敘述,何者正確?
(A)此再審之訴不合法,因為該第二審判決於乙提起再審時尚未確定,乙應提起第三審上訴尋求救濟
(B)此再審之訴不合法,因為既然「甲之繼承人」從未聲明承受訴訟,乙即應以「甲」而非「甲之繼承人」為再審被告
(C)此再審之訴不具再審理由,因為前審法院之法規適用並無錯誤
(D)此再審之訴不具再審理由,因為前審法院雖然消極地不適用法規,但並未影響判決結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7681
統計:A(49),B(33),C(26),D(123),E(0)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因為很多人錯A選項,所以就A解析:本題為請求給付「100萬元」,依466條1、3項加上實務函示,僅150萬以上可以上訴第三審。故本題已達確定終局判決,自然也不可提第三審救濟。至於C選項,就是大法官解釋177號的內容。司法院(91)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5 號: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