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將房屋出賣於乙,並已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發現甲、乙之間之所有權移轉無效,下列何種情形丙不得主張信賴登記?
(A)乙將不動產再轉贈與不知情之丙,並已為移轉登記
(B)乙將不動產為不知情之丙設定抵押權
(C)乙之繼承人丙善意不知情,而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
(D)乙將不動產為不知情之丙設立無償地上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8644
統計:A(11),B(6),C(73),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參照)。基此,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旨在保障交易之安全,必須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始有犧牲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加以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參照)。(A)基於贈與移轉所有權(B)設定抵押權(D)設立地上權,皆屬於法律行為取得物權,善意丙得主張信賴登記之效力而取得權利。上開規定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但C繼承是事實行為繼承人丙不可以主張善意不知情而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參照)。基此,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旨在保障交易之安全,必須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始有犧牲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加以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參照)。(A)基於贈與移轉所有權(B)設定抵押權(D)設立地上權,皆屬於法律行為取得物權,善意丙得主張信賴登記之效力而取得權利。上開規定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但C繼承是事實行為繼承人丙不可以主張善意不知情而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參照)。基此,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旨在保障交易之安全,必須依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始有犧牲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加以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參照)。(A)基於贈與移轉所有權(B)設定抵押權(D)設立地上權,皆屬於法律行為取得物權,善意丙得主張信賴登記之效力而取得權利。上開規定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但C繼承是事實行為繼承人丙不可以主張善意不知情而辦理繼承登記為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