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ophi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93台上988決】 原告以實體法上之數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時,倘其聲明單一,並主張二以上不同且相互競合之實體法上請求權,要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判決,而《第一審法院認其中之一請求為有理由者,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無庸就原告其餘請求為審判》,而為駁回該部分請求之諭知,原告亦不得就該部分為上訴。僅於被告提起上訴時,該未經裁判部分仍可發生移審效力,如 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所依憑之請求權為不當,即應逕就該未經第一審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請求權部分,予以審判。此乃訴之客觀合併中「選擇合併」之應有結果,尚與第二審是否為續審制者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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