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ophi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1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騰空遷讓返還於甲。其陳述略為:A 屋為甲所有,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出租於乙,每月租金為三萬元,租期至

【評論內容】(A)誤,依題意本件應有當事人恆定原則適用,民訴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參照;(B)誤,同條第4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參照;(E)誤,同條第1項但書「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及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參照。

【評論主題】68 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遺產酌給請求權有物權之性質(B)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C)遺產酌給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之限制,應於繼承開始後五年內請求

【評論內容】試題文字分段有誤,應新增選項(E)。更正為:(D)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於繼承人交付遺贈後,遺產若有剩餘,始得請求之 (E)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應先由法院依照其所受扶養程度與其他關係,酌給之

【評論主題】67 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間之違建房屋買賣契約無效(B)甲原始取得該屋之所有權(C)乙取得該屋之事實上處分權(D)乙繼受取得該屋之所有權(E)乙

【評論內容】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取得,係由出資興建之原始起造人非因法律行為而「原始取得」。 另依,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參照。

【評論主題】69 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丁 12 歲時,兩人僅有之直系血親,即乙與丙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有關甲、丁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丁之關係

【評論內容】甲丁為旁系血親二親等,(A)誤;乙之遺產由甲丁平均繼承,丙之遺產由丁單獨繼承,(C)誤;另扶養義務及定監護人順序相關規定,民法第 1114條 第3款及第 1094 條第1項參照。

【評論主題】47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主張依借款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及票款給付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表明由法院就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擇一

【評論內容】【93台上988決】 原告以實體法上之數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時,倘其聲明單一,並主張二以上不同且相互競合之實體法上請求權,要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判決,而《第一審法院認其中之一請求為有理由者,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無庸就原告其餘請求為審判》,而為駁回該部分請求之諭知,原告亦不得就該部分為上訴。僅於被告提起上訴時,該未經裁判部分仍可發生移審效力,如 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所依憑之請求權為不當,即應逕就該未經第一審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請求權部分,予以審判。此乃訴之客觀合併中「選擇合併」之應有結果,尚與第二審是否為續審制者無涉。

【評論主題】45 甲起訴主張住所地在臺東市之乙於某日在花蓮市某處打傷甲,造成甲傷害及醫藥費支出,因而向臺東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分案後由丙法官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甲主張丙法官有應迴避事由,向法

【評論內容】【69台抗457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參照。

【評論主題】45 甲起訴主張住所地在臺東市之乙於某日在花蓮市某處打傷甲,造成甲傷害及醫藥費支出,因而向臺東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分案後由丙法官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甲主張丙法官有應迴避事由,向法

【評論內容】【69台抗457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參照。

【評論主題】47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主張依借款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及票款給付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表明由法院就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擇一

【評論內容】【93台上988決】 原告以實體法上之數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時,倘其聲明單一,並主張二以上不同且相互競合之實體法上請求權,要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判決,而《第一審法院認其中之一請求為有理由者,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無庸就原告其餘請求為審判》,而為駁回該部分請求之諭知,原告亦不得就該部分為上訴。僅於被告提起上訴時,該未經裁判部分仍可發生移審效力,如 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所依憑之請求權為不當,即應逕就該未經第一審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請求權部分,予以審判。此乃訴之客觀合併中「選擇合併」之應有結果,尚與第二審是否為續審制者無涉。

【評論主題】71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騰空遷讓返還於甲。其陳述略為:A 屋為甲所有,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出租於乙,每月租金為三萬元,租期至

【評論內容】(A)誤,依題意本件應有當事人恆定原則適用,民訴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參照;(B)誤,同條第4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參照;(E)誤,同條第1項但書「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及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參照。

【評論主題】68 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遺產酌給請求權有物權之性質(B)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C)遺產酌給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之限制,應於繼承開始後五年內請求

【評論內容】試題文字分段有誤,應新增選項(E)。更正為:(D)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於繼承人交付遺贈後,遺產若有剩餘,始得請求之 (E)遺產酌給請求權之數額,應先由法院依照其所受扶養程度與其他關係,酌給之

【評論主題】66 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因過失,致對丙之租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丙拒絕支付租金時,對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B)乙以自己名義,

【評論內容】民法第 544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第 541 條第2項「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第 546 條第1項「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參照。

【評論主題】66 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因過失,致對丙之租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丙拒絕支付租金時,對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B)乙以自己名義,

【評論內容】試題文字分段有誤,應新增選項(E)。更正為:(D)乙負有出租人之義務 (E)乙與丙至公證處公證租賃契約後,就其所支出之公證費用,得請求甲償還之

【評論主題】67 甲建造一間違章建物,嗣將該房屋出售並交付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間之違建房屋買賣契約無效(B)甲原始取得該屋之所有權(C)乙取得該屋之事實上處分權(D)乙繼受取得該屋之所有權(E)乙

【評論內容】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取得,係由出資興建之原始起造人非因法律行為而「原始取得」。 另依,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參照。

【評論主題】69 甲之母親死亡後,其父乙與丙女再婚,生有一女丁,一家人共同生活。未料,於甲 25 歲、丁 12 歲時,兩人僅有之直系血親,即乙與丙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有關甲、丁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丁之關係

【評論內容】甲丁為旁系血親二親等,(A)誤;乙之遺產由甲丁平均繼承,丙之遺產由丁單獨繼承,(C)誤;另扶養義務及定監護人順序相關規定,民法第 1114條 第3款及第 1094 條第1項參照。

【評論主題】12-312 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約之前夕,該書桌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若行使解除權,則應償還該書桌之

【評論內容】民法第 262條「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及第 259 條第6款「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參照。

【評論主題】19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他人使用,A 屋因乙過失侵害,必須修繕 6 個月,甲在該 6 個月內無法將 A屋出租。乙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如何?(A)乙僅須賠償甲 A 屋之修繕費即可(B)乙僅須賠償甲

【評論內容】民法第 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參照。

【評論主題】65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輔助人,甲為下列何種行為,應經乙之同意?(A)擔任保證人 (B)搭乘公車(C)接受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 (D)就其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E)過年收受子女所給的紅包

【評論內容】民法第 15-2 條第1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參照。

【評論主題】44.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票券商業務人員須向下列何者登記,否則不得執行職務?(A)證期會 (B)金管會(C)證券商同業公會 (D)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評論內容】「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2條第1項,票券商業務人員非經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評論主題】43.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多少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且尚未開卡使用者,不得向該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A)七日 (B)十四日 (C)二十一日

【評論內容】「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3條,發卡機構於持卡人收到所申請信用卡之日起七日內,經持卡人通知解除契約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負擔任何費用。但持卡人已使用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1.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原則上應於交易完成後多少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A)五 (B)六 (C)七 (D)八

【評論內容】「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附表二)申報之。

【評論主題】36.借款人以營業交易所生之應收票據為授信之擔保品時,依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其票據之種類為何?(A)限於支票 (B)限於支票或匯票(C)限於匯票或本票 (D)支票、匯票或本票均可

【評論內容】「銀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據。另,銀行法第15條第1項,本法稱商業票據,謂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匯票或本票。

【評論主題】30.金融機構辦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注意防範歹徒以人頭或持偽變造身分證辦理,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至少保存多久?(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評論內容】依財政部「預防及打擊以金融卡及人頭帳戶從事犯罪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函之說明五,錄影機錄攝之資料應至少保存6個月。

【評論主題】24.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於客戶提領現金至少達多少新臺幣以上之交易,即應設簿登記?(A) 50 萬元 (B) 100 萬元 (C) 150 萬元

【評論內容】「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一定金額:指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二、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 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評論主題】19.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申報義務人如發現銀行業掣發之交易憑證內容有與事實不符者,應自銀行業掣發之日起多少個營業日內申請更正?(A) 7 (B) 10 (C) 14 (D) 30

【評論內容】「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3條(未結匯之申報及其更正),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內容予以核對,如發現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自銀行業掣發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正。

【評論主題】10.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當期應繳付款項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多久以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評論內容】「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事宜:...二、呆帳之轉銷:當月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未繳足者,應於該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評論主題】8.依「金融機構對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客戶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至少應以原本方式保存幾年?(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評論內容】「金融機構對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4款,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45 甲起訴主張住所地在臺東市之乙於某日在花蓮市某處打傷甲,造成甲傷害及醫藥費支出,因而向臺東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分案後由丙法官審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甲主張丙法官有應迴避事由,向法

【評論內容】【69台抗457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參照。

【評論主題】47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主張依借款返還請求權(下稱 a 請求權)及票款給付請求權(下稱 b 請求權)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表明由法院就 a 請求權及 b 請求權擇一

【評論內容】【93台上988決】 原告以實體法上之數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時,倘其聲明單一,並主張二以上不同且相互競合之實體法上請求權,要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判決,而《第一審法院認其中之一請求為有理由者,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無庸就原告其餘請求為審判》,而為駁回該部分請求之諭知,原告亦不得就該部分為上訴。僅於被告提起上訴時,該未經裁判部分仍可發生移審效力,如 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所依憑之請求權為不當,即應逕就該未經第一審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請求權部分,予以審判。此乃訴之客觀合併中「選擇合併」之應有結果,尚與第二審是否為續審制者無涉。

【評論主題】50 關於自認,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A)於有關財產權之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自認之事實,法院認與真實不符時,得不受拘束,仍應以法院所認定之事實為裁判依據(B)於家事訴訟程序,自認效力之規定,一概

【評論內容】民訴第 279 條第3項「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參照。

【評論主題】40 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起訴請求乙給付不動產買賣之價金,恐乙在本案判決以前將自住之房屋出售第三人,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禁止乙出售自住房屋(B)甲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為土地

【評論內容】【71台抗200例】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是故《如通行權於當事人間發生爭執,或通行權已被侵害,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時,非不得禁止債務人將為通行權標的物之土地變更現狀,或設置障礙物以阻止通行,或為其他類似行為。》參照。

【評論主題】31 下列關於連帶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乙共同不法侵害丙之權利,甲與乙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B)承攬人甲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乙之權利,定作人丙原則上應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C)合夥財產

【評論內容】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6 甲登報懸賞尋找走失的父親乙及其所攜帶之重要勳章,丙不知懸賞廣告而收留乙,並妥善保存該勳章。其後,丙獲悉甲之懸賞廣告,便向甲請求報酬,甲則以丙當初係不知有懸賞廣告而拒絕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民法第 176 條第1項「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參照。

【評論主題】5 關於共有物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共有之動產設定質權時,共有人間關於質物使用之約定,對質權人亦有拘束力(B)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其區分所有人依規約所決定之管理方法,特定繼受

【評論內容】【62台上1803】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 人之權利。》

【評論主題】37.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信託業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之申報,下列何者正確?(A)信託業應每月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B)信託業應每季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C)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

【評論內容】信託業法第39條(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之申報)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